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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一、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设施建筑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原因分析

1)设计人员对相关规范不熟悉,没有考虑到电气火灾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尤其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场所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的范围进行了补充。

二、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1.规范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2.2条第10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10.2.7条。

三、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火灾隐患。

来源:《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及防治指南》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13.2.2条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0款 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第10.2.7条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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