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全国400询价电话:400-928-6119
全国400询价电话:400-928-6119
全国400询价电话:400-928-6119
全国400询价电话:400-928-6119
全国400询价电话:400-928-6119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归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雄安新区消防筹备组、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杭州海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亚太银河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曼斯克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宜时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星河天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科图灵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观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前景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埃格睿(北京)消防顾问有限公司、云南大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大鹏、孙旋、韦安庆、柳美方、李程、李思成、周亮、陈风华、洪昌慧、温暖、赵昭、李政、陈延龙、张卫华、黄鹏、李海成、乔晓盼、王永军、尚强、王楠、黄四鑫、赵正林、安克彪、康娜、蔡彦坡、闫肃、肖庆、陈钦佩、奚铁印、冯任之、张申、谢伟、王金涛、张苑、赵利宏、秦静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李引擎、高伟、马恒、贾冬梅、王理、李国良、张国维
引 言
为科学建设雄安新区数字消防系统,提高消防信息化水平,满足消防安全管理需求,编制组经深入调研,总结实践经验,消化和吸收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技术内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雄安新区数字消防系统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雄安新区数字消防系统的总体要求、系统规划与设计、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应用、系统建设及运维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雄安新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数字消防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8566 系统与软件工程软件生命周期过程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26231 信息技术开放系统互连对象标识符(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操作规程
GB/T 26875 (所有部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GB/T 28035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8827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
GB/T 30269.701 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
GB/T 30428.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元网格
GB/T 30428.3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地理编码
GB/T 31866 物联网标识体系物品编码Ecode
GB/T 36478.3 物联网信息交换和共享第3部分:元数据
GB/T 36625.3 智慧城市数据融合第3部分:数据采集规范
GB/T 37693 信息技术基于感知设备的工业设备点检管理系统总体架构
GB/T 37722 信息技术大数据存储与处理系统功能要求
GB/T 38632 信息安全技术智能音视频采集设备应用安全要求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GB 50462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T 454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
DB1331/T 004 雄安新区数据安全建设导则
DB1331/T 006 雄安新区物联网网络建设导则
DB1331/T 008 雄安新区物联网终端建设导则第2部分:楼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字消防系统 digit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
基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构建自动感知、泛在互联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可进行消防业务数据的获取、管理及分析,并实现智能研判及辅助决策等功能的系统。
3.2 应用支撑平台 application support platform
可接入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为数字消防系统提供数据服务的信息系统。
3.3 感知设备 sensing device
能够获取对象信息的设备。
3.4 物联网网关 internet of things gateway
具有数据存储、计算和协议转换等能力,可通过北向接口与应用支撑平台建立通信连接,并通过南向接口与感知设备进行通信的实体。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Web:全球广域网(World Wide Web)
NFC:近场通信(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RFID: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Wi-Fi:基于IEEE 802.11b标准的无线局域网(Wireless Fidelity)
ID:身份标识号码(Identity Document)
HLS:基于HTTP的自适应码率流媒体传输协议(HTTP Live Streaming)
MQTT:消息队列遥测传输协议(Message Queuing Telemetry Transport)
CoAP:受限应用程序协议(Constrained Application Protocol)
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协议(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UDP:用户数据报协议(User Datagram Protocol)
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
HTTPS:超文本传输安全协议(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Secure)
5 总体要求
5.1 数字消防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遵循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做到统筹兼顾、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5.2 系统不应影响现有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能实现下列消防系统工作状态的在线监测和智能联动: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自动灭火系统;
c)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d)机械防烟与排烟系统;
e)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3 系统宜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或采集已有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频数据。
5.4 系统应具有用户数据服务、联网单位接入及与其他信息化系统之间数据交互等功能。
5.5 系统应具有建筑信息管理、消防设备设施管理、消防人员管理、消防档案管理、防火巡查检查服务、消防维保服务、火灾隐患管理、火灾报警处置及辅助灭火救援等功能,宜具有真实火警研判、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态势预测等功能。
5.6 系统应能实现对消防联动设备手动状态与自动状态的监测与判定。
5.7 系统应具有定向推送设备异常、火灾报警信号等信息的功能。
5.8 系统应具有自动生成消防设备设施运行状态报告、防火巡查检查报告、消防维保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功能。
5.9 系统应能通过Web客户端、电脑客户端、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实现实时可视化展示。
5.10 系统应经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确认安全后方可上线运行。
6 系统规划与设计
6.1 系统规划
6.1.1 系统应基于雄安新区已有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科学规划,集约化建设。
6.1.2 系统应结合《河北雄安新区智能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定长远目标,明确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 建设内容与实现的功能。
6.1.3 系统应遵循精准防控、协同共治、服务实战、服务民生、消地融合的原则。
6.1.4 政府建设的系统建设应按照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路径实施,社会单位自建的系统宜按照该路径实施。
6.1.5 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应进行建设区域的消防安全现状评估,分析建设需求及信息化基础条件,编制实施方案,匡算建设成本,并评估经济和社会效益。
6.1.6 系统建设规划应结合数字消防技术发展情况和建设条件,合理规划建设阶段,明确各建设阶段建设重点、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
6.2 系统设计
6.2.1 系统设计应包含系统架构、硬件组成、软件功能及系统安全等内容。
6.2.2 系统应由信息感知层、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和系统应用层构成,如附录A所示。
6.2.3 信息感知层设计应根据需求分析,确定传感器类型及安装位置。
6.2.4 基础设施层设计应根据需求分析,确定硬件设备及软件平台选型。
6.2.5 数据资源层设计应根据需求分析,确定其数据清洗、分类、存储等方式,并根据系统应用层功能确定需调用和传输的数据。
6.2.6 系统应用层设计应根据需求分析,确定不同用户的界面、功能及权限。
6.3 系统安全
6.3.1 系统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应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及GB/T 22240的有关规定,应用支撑平台和政府部门数字消防系统不应低于三级,社会单位数字消防系统不应低于二级。
6.3.2 系统终端设备应具有异常行为数据上传功能。
6.3.3 系统数据传输应加密并具有完整性校验机制。
6.3.4 系统应具有接入鉴别和访问控制功能,具有攻击防御和溯源安全措施。
6.3.5 系统应具有运行和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6.3.6 系统数据库应具有热备份功能,宜进行异地备份。
7 系统数据采集
7.1 一般要求
7.1.1 系统数据采集应符合GB 50440、GB/T 36625.3、GB 26875.1、DB1331/T 008以及《雄安新区物联网终端统一接入规范》的有关规定。
7.1.2 消防设备设施在数字消防系统中应具有唯一编码,且应符合GB/T 31866及DB1331/T 008相关规定。
7.1.3 数据采集采用电子标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巡检的各点位应设置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宜设置在消火栓箱、防火卷帘门、变配电柜等消防设施部件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电子标签的存储信息应包含设备ID,并对应唯一的消防设施部件及场所部位信息;
c)电子标签采用二维码标签时,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d)电子标签采用NFC标签时,NFC读取时间不宜大于2 ms,读取次数应大于10万次,读取距离应大于20 mm且小于100 mm。
7.1.4 系统宜按不同消防系统分别采集数据,新增感知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通过消防电源供电,采用一般电源供电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内置电池的,电池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年;
b)应具有状态自检功能和零基准点校正功能;
c)宜支持远程升级及参数配置功能;
d)采样频率不应低于1次/min,数据传输频率不应低于2次/h,报警、故障信息应实时传输。
7.1.5 感知设备为智能压力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量程应满足监测设备原压力表量程要求;
b)安装位置应在原压力表周边;
c)具有数据远程传输功能。
7.1.6 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殊环境下,系统应选用满足国家防爆、耐腐蚀检测要求的设备及组件。
7.2 消防数据采集
7.2.1 系统应采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及报警信息。
7.2.2 系统应采集防火门、防火卷帘的状态信息和故障信息。
7.2.3 系统应采集消防应急广播的状态信息和故障信息。
7.2.4 系统应采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状态信息和故障信息。
7.2.5 系统应采集各类消防系统或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状态信息和故障信息。
7.2.6 系统应采集消防电梯的状态信息和故障信息。
7.2.7 系统应采集消防专用电话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和位置信息,宜采集灭火器的位置和状态信息。
7.2.8 系统应采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状态信息和气体采样数据。
7.2.9 系统应采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下列数据:
a)电源状态、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信息;
b)被保护线路的线缆温度、剩余电流、故障电弧等感知信息;
c)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关机/复位/自检等工作状态信息。
7.2.10 系统宜采集天然水源的水位、水量值,应采集消防给水系统的下列数据:
a)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的液位值;
b)消防水泵控制柜的电源状态、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信息;
c)消防水泵、稳压泵进出水管处的压力值;
d)稳压泵控制柜的电源状态、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信息;
e)消防水泵、稳压泵进出水管控制阀的工作状态信息。
7.2.11 系统应采集消火栓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压力值。
7.2.12 系统应采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及末端试水装置处压力值。
7.2.13 系统应采集气体灭火系统的下列数据:
a)电源状态、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信息;
b)监测装置信号,包括七氟丙烷和IG541灭火剂瓶组容器阀的压力表数值、驱动气体瓶组容器阀的压力表数值、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称重装置运行状态信息、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液体检测和制冷系统检测装置运行状态信息。
7.2.14 系统应采集干粉灭火系统工作状态信息,包括手/自动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宜采集启动气体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的压力值。
7.2.15 系统应采集细水雾灭火系统消防水泵的启动/停止/故障信号、稳压泵的启动/停止/故障信号,宜采集下列数据:
a)分区控制阀启闭状态、细水雾喷放反馈信号;
b)管网压力表数值;
c)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最不利点处末端试水阀前的压力表数值。
7.2.16 系统应采集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及其控制柜的工作状态信息、泡沫液的液位信息和系统水源信息。
7.2.17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集控制柜电源状态、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信息;
b)应采集风机启动、停止信息;
c)应采集挡烟垂壁控制器电源状态、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信息;
d)宜采集关键部位正压送风系统压差信息;
e)宜采集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送风阀的开启、复位等状态信息;
f)宜采集自动排烟窗自动开启装置的开启、复位等状态信息。
7.2.18 系统应能通过手动输入、移动应用终端操作等方式,采集建筑、消防人员、防火巡查检查行为等信息。
7.2.19 系统应采集城市消防站的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宜采集各消防站人员、装备等信息。
7.3 视频数据采集
7.3.1 系统应通过视频设备采集下列部位消防安全相关信息:
a)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b)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
c)消防控制室;
d)车库、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
e)避难层(间)、停机坪。
7.3.2 系统宜通过视频设备采集下列部位消防安全相关信息:
a)疏散楼梯、避难走道;
b)消防设备机房和出入口;
c)电缆井。
7.3.3 新增视频设备时,应符合《雄安新区视频终端与系统接入规范》相关规定,设备选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辨率不应低于1080P,应支持H.264/H.265编码及日夜工作模式;
b)应具有网络接口和动态域名解析功能;
c)应具有本地循环存储功能,且存储时间不少于7天;
d)宜支持远程查看实时视频和视频画面HLS拉流播放形式;
e)宜支持通过模式识别与机器学习等方式对视频进行智能分析;
f)视频监控平台宜具有开放接口和平台对接能力。
8 系统数据传输
8.1 传输网络
8.1.1 系统数据传输网络应符合DB1331/T 006相关规定。
8.1.2 系统数据传输网络应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GB/T 22239和DB1331/T 004的有关规定。
8.1.3 系统联网单位超过1000个时,其通信链路应采用物理独立的2个或以上路由。
8.1.4 系统数据传输网络可采用广域网或局域网的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及有线通信与无线通信相结合等多种传输方式,视频数据传输等带宽需求较大的场景宜采用专网。
8.2 传输协议
8.2.1 系统传输协议应符合GB/T26875.3及《雄安新区物联网终端统一接入规范》的有关规定。
8.2.2 感知设备的信号接口应符合GB/T30269.701及《雄安新区物联网终端统一接入规范》的有关规定。
8.2.3 感知设备至物联网网关的传输协议可采用多种协议。
8.2.4 感知设备、物联网网关至应用支撑平台应采用MQTT、CoAP,TCP/IP、UDP等协议,系统间的传输协议宜采用HTTP、HTTPS协议。
8.3 传输时间
8.3.1 消防设备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传送至应用支撑平台并显示的时间不应大于60 s。
8.3.2 消防设备设施故障信息传送至应用支撑平台并显示的时间不应大于20 s。
8.3.3 消防报警信息传送至应用支撑平台并显示的时间不应大于10 s。
8.3.4 应用支撑平台向119报警服务台和市级应急联动中心转发真实火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 s。
8.3.5 物联网网关与应用支撑平台间的通信周期,直接供电的不应大于30 min;电池供电的应同时满足8.3.2和8.3.3条且不应大于24 h,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时不应大于2 h。
9 系统数据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系统数据的分类、编码与标识应符合GB/T 7027、GB/T 26231、《雄安新区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 系统应支持数据合并、删除功能,对于矛盾数据应具有复核机制。
9.1.3 系统应支持数据维护和更新,建立确保数据有效的机制。
9.1.4 系统数据应包含感知对象的身份属性和地址属性,地址属性的数据要求、内容及编码规则等应符合本文件、GB/T 30428.1及GB/T 30428.3的有关规定。
9.1.5 系统元数据应符合GB/T 36478.3的有关规定。
9.1.6 系统应建立授权机制,涉及个人及企业隐私与保密的信息无法取得授权时需进行脱敏处理。
9.1.7 系统联网单位超过1000个时,数据应进行异地备份。
9.2 数据处理
9.2.1 系统应对建筑、设备、人员及管理的原始数据进行清洗,形成格式统一、完整有效的数据库,数据格式应符合表1的规定。
9.2.2 原始数据经清洗后,分为六类:管理信息、正常状态信息、故障信息、预警信息、报警信息及离线信息,其分类、特征、属性、识别码及色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9.2.3 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符合GB/T 37722的有关规定。
9.2.4 系统应具有数据完整性监视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数据进行有效性校验;
b)对数据的保存和恢复制定计划,并进行检查及备份维护;
c)对数据传输、加载、查询及增、删、改的情况进行记录。
9.2.5 系统的数据交互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数据交互前应验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保证响应时效性、数据安全性,并形成日志或报表,以备查询、跟踪;
b)具有重发机制,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接收端(应用支撑平台)的确认应答,应进行信息重发,超过10s仍未收到确认应答的,则结束本次通信并宣告交互失败;
c)数据共享、交换频率满足业务使用需求,支持通过集群、缓存等方式确保系统压力平均分配。
10 系统应用
10.1 政府部门
10.1.1 系统应支持辖区火灾风险监测预警功能。
10.1.2 系统应支持主要消防资源管理功能,如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道路等。
10.1.3 系统应具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功能。
10.1.4 系统应具有消防救援部门基础业务管理功能:
a)人员管理;
b)物资、装备管理;
c)训练管理;
d)监督管理;
e)灭火救援;
f)接处警管理;
g)火灾调查管理;
h)火灾隐患管理;
i)宣传教育管理。
10.1.5 系统应支持地理信息系统或与其他地理信息系统的交互功能。
10.1.6 系统宜支持对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管理。
10.2 社会单位
10.2.1 系统应能接收各级应用支撑平台下发的通知通告信息,并进行声音和文字提示。
10.2.2 系统应能对联网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管理:
a)建(构)筑物信息;
b)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具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信息;
c)消防设备设施台账;
d)消防资源信息;
e)其它必要的信息。
10.2.3 系统应能对联网单位的消防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a)人员、值班与交接班;
b)消防设备设施;
c)消防管理制度;
d)消防档案;
e)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f)防火巡查检查;
g)火灾隐患;
h)应急预案及演练;
i)消防教育培训。
10.2.4 系统应能对联网单位消防设备设施的工作状态、故障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10.2.5 系统应能显示联网单位建(构)筑物的空间信息,宜采用三维方式呈现,应包括下列关键信息:
a)防火分区;
b)防烟分区;
c)消防设备设施;
d)消防水源;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名称、位置等。
10.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10.3.1 系统应支持项目管理,应与联网单位信息同步并具有如下功能:
a)项目合同管理;
b)项目人员管理;
c)项目进度管理。
10.3.2 系统应支持工作计划管理,且应符合GB 25201的规定。
10.3.3 系统应能接收、记录所服务的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故障及异常信息。
10.3.4 系统应支持故障在线处理,并向相关平台推送。
10.3.5 系统应支持项目火灾隐患管理,隐患整改信息应与社会单位的系统同步。
10.3.6 系统应具有在线派单功能和维保计划执行进度提醒功能。
10.3.7 系统应具有维保档案管理功能,应能基于维保记录自动生成并导出消防设备设施维保报告。
10.3.8 系统应支持移动端应用,可通过定位、文字、录音、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现场维保执行情况。
10.3.9 系统应能查看本单位的信用评分情况。
10.3.10 系统应支持开展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考试。
10.4 社会公众
10.4.1 系统应具有火灾隐患举报、消防知识科普等功能。
10.4.2 系统应具有一键报警、自动定位、自动获取联系方式等功能。
10.4.3 系统宜具有向公租房、群租房、住宅小区等固定居住场所人员推送必要消防信息功能。
11 系统建设
11.1 系统建设项目使用的产品、材料、软件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
11.2 系统建设期间,需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经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11.3 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具有软件使用或授权许可。
11.4 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
11.5 系统建设项目应符合GB 50300、GB 50339、GB/T 28035、JGJ/T 454及其他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11.6 系统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软件系统验收。
11.7 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11.8 软件系统验收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a)被验收软件系统按GB/T 8566进行系统合格测试并通过评审;
b)被验收软件系统置于配置管理之下并得到有效控制;
c)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依据文档齐全并通过评审。
11.9 系统验收应按照先分项、再子分部、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
11.10 工程验收文件与软件系统资料应齐全、工程观感质量与软件功能应符合要求且各项检测与测试合格时,项目方能通过验收。
12 运维管理
12.1 一般要求
12.1.1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GB/T 28827建立运行维护服务管理体系,明确归口管理单位、部门、人员及工作职责,建立值班、巡查、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
12.1.2 系统运维应涵盖硬件、数据安全、能源管控与平台维护等内容。
12.1.3 系统硬件设备及软件的安装、调试、故障排除等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安装硬件,不得更改软件设置和安装插件。
12.1.4 系统运行和维护应建立电子技术文档,并包含下列内容:
a)系统验收合格资料;
b)系统操作手册与设备使用说明书;
c)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e)值班日志、交接班记录表、接处警记录表;
f)值班人员工作通话录音电子文档;
g)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
h)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
i)应急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
j)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k)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
12.2 运行管理
12.2.1 系统管理应建立涵盖硬件状态管理、软件访问控制、软件操作管理等内容的系统硬件、软件运行管理体系。
12.2.2 感知设备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感知设备应纳入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的巡查和检查工作;
b)发现感知设备数据异常时,应第一时间上报;
c)不得人为干预或擅自停止感知设备的正常工作。
12.2.3 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对用户访问网络资源的权限进行认证和控制,根据用户的使用模块设置权限;
b)管理人员应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并定期更换用户口令密码;
c)联网单位和系统管理方应对正常运行的系统进行在线监测,出现中断时应及时处理。
12.2.4 系统运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对网络进行实时异常流量监测;
b)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查询、监测,并及时进行故障的隔离、排除和恢复。
12.3 维护管理
12.3.1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GB 25201的有关规定,其它设备设施的宜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12.3.2 感知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年进行设备检查,确认设备的准确性、实时性和防护等级。
b)计量类感知设备宜每年进行1次校准;
c)以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的,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d)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经测试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12.3.3 物联网网关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半年现场断开设备电源,进行设备检查与除尘;
b)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切换试验;
c)每日至少进行1次自检功能检查;
d)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火灾报警信息发送试验,试验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警,每次试验地点不应重复并对测试数据进行标识分类。
12.3.4 软件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库维护和功能测试,以确保运行正常。
12.3.5 系统的维护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必要技能。
附录A
(规范性)
数字消防系统架构
参考文献
[1] GB/T28827《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
[2] GB/T 34960.5-2018《信息技术服务治理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
[3] GB/T 34982一2017《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
[4] GB/T 36621-2018《智慧城市信息技术运营指南》
[5] GB/T 38637.1-2020《物联网感知控制设备接入第1部分:总体要求》
[6] GB 50174-20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7] DB1331/T 004-2022《雄安新区数据安全建设导则》
[8] DB35/T 1765-2018《标准地址编制规范》
[9] ISO/IEC 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
[10]《河北雄安新区智能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1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12]《雄安新区物联网终端统一接入规范》
[13]《雄安新区视频终端与系统接入规范》
[14]《雄安新区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当宁消防网-消防产品之家。当宁消防网为您提供各消防器材的消防产品手册、说明书、检测报告、图片视频等资料,还有各种消防设备的评测、资讯、报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