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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业娱乐新业态消防技术导则(试行)全文 中

接:杭州市商业娱乐新业态消防技术导则(试行)全文2024年6月1日施行

三 基本规定

3.1 使用人员特性和火灾增长率

3.1.1 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应根据使用人员特性分类,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使用人员特性分类

  【条文解析】本导则借鉴英国BS 9999:2017《建筑物设计、管理及使用中的消防安全-实施规范》(Fire safety in the design,management and use of buildings-Code of practice)的编制思路,通过对火灾风险概况的评估(主要由使用人员特性和火灾增长率两个要素决定),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火策略。本表中使用人员特性分类与英国BS 9999:2017中的分类对应,其中使用人员特性D(接受医学治疗的使用者)本导则不列入。

3.1.2 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应根据不利情况对可能的火灾增长率进行评估,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场所火灾增长率

  【条文解析】场所火灾增长率是指火灾的估计增长速度,应对每个场所可能的火灾增长率进行评估。本表分类与英国BS 9999:2017《建筑物设计、管理及使用中的消防安全-实施规范》(Fire safety in the design,management and use of buildings-Code of practice)中火灾增长率分类对应。典型实例也可参考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表4.6.10。火灾增长速率除了可以通过实验测定之外,还可以通过模型计算、经验估算以及参考相关文献和引用规范的数据等方式得到。依据《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3.4-2015附录E.1,在缺少更多精确的数据时,典型火灾增长类型可参考下表:

  火灾增长速率和火灾荷载密度都是衡量火灾危险性的重要指标。同样的火灾荷载可能支持较小的火燃烧较长时间,如得到消防队及时扑救则所造成的损失较小,或可能支持较大的火燃烧较短时间,则这种情况的危险性更高,造成的损失更大。火灾的增长速度与可燃物的燃烧特性、储存状态、空间摆放形式、是否有自动灭火系统、火场通风排烟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可燃物的引燃温度、临界引燃辐射热流越低,火灾发展越快,因此液体火灾一般比固体火灾发展要快。当可燃物沿垂直方向分布时,火灾的发展速度将大大增加。

3.2 场所火灾风险类别

3.2.1 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的火灾风险概况应依据使用人员特性和火灾增长率确定,具体划分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根据场所火灾风险概况对场所火灾风险进行分类,共分为三类:一类(火灾危险性高)、二类(火灾危险较高)、三类(火灾危险性一般),具体划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

场所火灾风险概况

场所火灾风险概况

  【条文解析】火灾风险概况应反映场所的使用人员特性和火灾增长率(表3.2.1-1),场所火灾风险概况根据火灾危险性简化归纳为三类(表3.2.1-2)。场所的风险概况应根据场所实际特点并考虑可能的不利情况,不能仅依据场所名称套用。

3.3 基于火灾风险分类的消防技术基本要求

3.3.1 场所火灾风险类别为三类的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2 场所的室内装修含其附设的固定装饰物和大型道具(视为固定家具)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场所内采用的安全防护材料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材料;

  3 场所设于商业综合体内时,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宜按实际使用人数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取较大值执行。

  4 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其它建筑”执行。

  5 场所内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宜采用固定措施。

  6 疏散门,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不得设置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

  7 场所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中“商店、商店建筑”执行。室内消火栓箱内宜增设消防软管卷盘,喷头不宜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建筑灭火器配置不应低于中危险级。

  8 场所内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9 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消防配电线路的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0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应选用冷光源的照明灯具,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11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灯具、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12 场所内疏散指示灯具应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13 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建筑内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14 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末端配电箱宜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剩余电流探测器或线路温度探测器等装置。

  15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备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源监控系统。

  16 场所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音响、画面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17 设于既有建筑内的场所的消防设施等级不应低于原建筑的消防设施等级。

  【条文解析】基于此类场所的人员为清醒状态但不熟悉环境、火灾增长率在中速、慢速的情况,虽然场所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场所,但如套用“其它公共场所”的要求会降低消防安全性,不能保证场所火灾增长率保持在中速及以下水平,因此明确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并要求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措施中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不应低于所在建筑本身楼板耐火极限要求。

3.3.2 场所火灾风险类别为二类的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消防设计除应满足本导则第3.3.1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无可开启外窗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风险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在建筑的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排烟排热设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的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应按设置区域地面面积的2%确定,且不得小于3.0㎡。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排烟排热设施,单个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下沿距室内地坪的高度不宜小于楼层高度的1/2。

  3)设置在顶层或有外墙的场所,当有隔声要求无法设置排烟排热设施时,可在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设置。

  4)排烟排热设施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和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机械排烟场所设有可开启外窗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排烟排热设施面积;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的开启面积,应按开启扇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场所内部应结合场所特点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窗)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划分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宜超过400㎡。

  4 场所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考虑房间隔墙及影响疏散的固定隔断阻挡)不应大于15米。

  5 场所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距离不应大于3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6 场所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个:

  1)设置在地上楼层,建筑面积不大于75㎡。

  2)设置在地下一层(含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

  7 场所内室内装修含其附设的固定装饰物和大型道具(视为固定家具)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关规定。

  8 设于既有建筑内的场所应利用原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当原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9 场所内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关规定。符合局部应用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与原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可不增加原建筑室内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且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10 场所内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

  11 下列二类火灾风险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当房间为无可开启外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或多个无可开启外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

  2)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的场所。

  12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的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设计除了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或等于50㎡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2)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4.6.4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以下简称《指南》第7.2.29条执行);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指南》第7.2.25条的规定。

  3)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采用机械补风时,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13 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场所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

  14 场所内火灾报警联动应设置“一键开锁”装置(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电子锁、机械锁等影响疏散的锁具,推闩式外开门除外)。

  15 场所所在建筑主体应设置具有切断场所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非消防电源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当非电气火灾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时切断,利于人员的疏散。

  16 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接:杭州市商业娱乐新业态消防技术导则(试行)全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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