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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

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新版国家标准GB 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已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代替GB 17945-2010。国家认监委于2025年3月30日发布了2025年第1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认证产品目录等发生变更。

  为落实国家认监委公告要求,根据国家标准修订结果和经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消防组(TC16)的专题技术决议,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中心组织修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避难逃生产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CCCF-CCC-IV(C/1)(详见附件),按照规定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现予发布。现将执行新版认证实施细则以及新版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能设计规划尽快完成有关产品设计、工艺、设备、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等相关工作的调整并开展与新版细则和新版国家标准符合性的自我验证,确保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要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要求及新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2、各指定检验机构应充分评估自身检验能力,尽快落实《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认秘函〔2023〕52号)要求。按照规定核查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及相关文件的符合性,确保能够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任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我中心通报。

  二、工作程序

  1、自即日起,首次申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委托单位,既可选择按照新版认证实施细则(C/1版)、新版国家标准要求,也可选择按照原有认证实施细则(C/0版)和原有认证依据标准向我中心委托认证。自2025年5月1日起,各认证委托单位应统一按照新版认证实施细则(C/1版)及新版国家标准的要求向我中心委托认证。

  2、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企业,应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自愿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产品“扩大委托”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A类、B类、C类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自行将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的产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开展型式试验;

  2)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D类企业,可在向我中心报告后,自行选择指定检验机构,由指定检验机构赴生产现场抽样,再开展型式试验。

  3)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我中心将实施企业减负措施,对型式试验结果合格且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先行颁发新标准证书。后续结合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再行开展现场检查;

  4)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B类企业,我中心将按照结合证后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厂现场扩大检查。型式试验结果合格且工厂现场检查通过的,发放新版标准CCC认证证书。工厂现场检查不通过或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的,企业需在完成整改后再重新向我中心申报认证委托;

  5)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C类、D类企业,我中心将按照结合证后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厂现场全体系检查。型式试验结果合格且工厂现场检查通过的,发放新版标准CCC认证证书。工厂现场检查不通过或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的,企业需在完成整改后再重新向我中心申报认证委托。

  3、对于认证过程中发生企业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的,我中心及指定检验机构应重新评估对认证工作程序的影响,原则上按照认证风险最低的认证程序执行。

  三、后续工作

  1、依据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1号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消防组(TC16)的专题技术决议要求,按照原有规则颁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2、上述产品旧版标准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6年5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暂停,对于2027年1月1日前仍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3、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有效证书所列认证依据标准版本进行。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张之阔:010-87880114,13693575966;

  翟欢:010-87898169,13693027988;

  张向龙:010-87898170,18813100316。

  特此通知。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避难逃生产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CCCF-CCC-IV(C/1))

2025年4月8日

附件见原文:http://www.cccf.net.cn/article/2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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