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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公共消防设施及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本来节取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0124-2023《古村落火灾防控导则》第6、7章部分内容。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0124-2023《古村落火灾防控导则》

6.2 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

6.2.1 古村落应根据规划或因地制宜配备微型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供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6.2.2 古村落应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位置应保证其队员3min内能到达古村落内火场。

6.2.3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道路状况等配备装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附录B

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表

6.2.4 古村落应充分利用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能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6.2.5 古村落消防用水可由城镇自来水厂、消防水池供给;缺水地区可利用雨水收集池等设施供给。当天然水源的保持率达到90%时,古村落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有条件地区宜结合山地形势采用常高压的方式供水,古村落无符合要求的天然水源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6.2.6 古村落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由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组成的移动灭火设施。

6.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100m,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b) 当古村落在消防站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4MPa;当古村落不在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c)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供水管道、水泵和阀门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6.2.8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

6.2.9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个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m3,并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

  b) 消防水池应合理分布,除高位水池外,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c) 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并应符合GB50974的相关规定;

  d)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6.2.10 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源符合下列要求:

  a) 设置牢固的取水平台和明显标志。取水平台与水面的距离和高差应能满足机动消防泵取水或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的要求且不应大于6m;

  b)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设通向取水平台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应大于2m。

6.2.1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方式的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泵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水泵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b)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c)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d) 1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6.2.12 古村落应结合地形设置1处或多处能对整个村落实现监测的瞭望设施及能覆盖全村落的应急广播设施,瞭望设施不应破坏古村落原有环境风貌。

7 建筑防火

7.1 一般要求

7.1.1 古村落内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7.1.2 古村落内文物建筑应进行雷电防护,并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7.1.3 用于集中生产或存储的建筑内不宜设置人员居住场所:确有困难时,居住场所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与生产、存储区域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7.2 建筑耐火

7.2.1 既有非文物建筑的内部改造,宜选用不燃、难燃装修材料

7.2.2 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非文物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性实体墙。

7.3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7.3.1 古村落内超过3层的既有建筑不应用作经营性场所;当经营用建筑的层数为3层时,该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当经营用建筑的层数为2层时,该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

7.3.2 同一建筑内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不同经营性场所之间应采用不燃构件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7.3.3 厨房宜设置在建筑靠外墙部位,顶棚和屋面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墙面宜采用不燃材料。餐饮类经营场所的厨房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7.3.4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柴草、饲料等易燃物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4 安全疏散

7.4.1 同一建筑内,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不同经营性场所宜分别设置安全出口。

7.4.2 经营性场所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可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民宿类经营性场所,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且应在第二层设置至少1处逃生软梯、缓降器或逃生绳等辅助疏散装置,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7.5 消防设施

7.5.1 古村落内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经营性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设施应确保在使用寿命周期内,按规定需采用强制认证产品的消防设施,应检查是否取得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7.5.2 古村落防火核心区内的非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7.5.3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功能。

7.5.4 古村落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古村落内文物建筑及经营性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技术性能应满足场所环境温度、湿度及防护等级的需求。

7.5.5 古村落内文物建筑及经营性场所应配备水基型灭火器,各建筑每25m至少配备1具2kg灭火器。

7.5.6 古村落防火核心区内的非文物建筑,宜配备水基型或ABC型干粉灭火器。

7.5.7 具备供水条件的经营性场所,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每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7.5.8 经营性场所楼梯间、疏散走道的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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