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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技术导则》有关消防部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老旧街区改造建设工作,促进改造建设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组织编制了《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技术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实施。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8日

本文摘取《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技术导则》有关消防部分。

全文可在青岛住建局官网或消防百事通APP的文库中查阅。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技术导则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技术导则》

5.1.4 消防设施

  结合实际配置消防设施,合理建设小区消防系统。无法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设置的,应制定针对性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进行专项审核,且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5.1.4.1 全面排查小区公共消防系统,不满足需求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应明确管理主体,定期维护保养。

5.1.4.2 小区应结合场地情况布设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宜在小区入口200米范围内布设,并设置明显标识,应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和铁锹、沙袋、手电筒及个人防护装备等。

5.1.4.3 消防通道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既有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和停放车辆;未设置消防车道的,应通过调整小区入口宽度、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等措施满足消防车道要求。消防车道应有明显标识。采用黄色网格线划定禁止停车区域,并喷涂“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字样。

5.1.4.4 楼宇内垂直垃圾道宜拆除或封堵,既有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封堵,与公共走道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门应能正常开闭,并满足防火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5.1.4.5 公共疏散楼梯和走道直接对外的门窗不宜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必须设置时,应有便于从外部开启的措施。

5.1.4.6 楼宇内超期使用的灭火器应统一更换。既有消火栓系统应检查维护,消火栓、消防水带能正常使用,消火栓箱能正常开启、无破损,箱内无杂物。

5.1.4.7 应对损坏或达到使用年限的消防防排烟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满足消防使用要求。

5.1.4.8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消防前室严禁设置或穿越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公共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并设置紧急切断阀。

5.1.4.9 除建筑高度小于27米住宅建筑外,住宅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OLx。建筑高度大于54米高层住宅的安全出口正上方、公共疏散走道1.0米以下墙面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1.4.10 小区内高层建筑缺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宜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设置,并施划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严禁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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