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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有效使用期限与寿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有效使用期限与寿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有效使用期限

  出厂合格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其有效使用期限为2。该期限后,执行本文件定期维护维修规定且功能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并采取报废处置等措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的报废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产品应报废:

  a) 在运输、安装、使用、维修维护等过程中,因撞击、火烧、泡水(含进水)导致产品基本功能丧失,经生产企业确认,即使进行修复,也无法恢复出厂状态的;

  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 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 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 15631的要求;

  c) 设计寿命到期的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宜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宜超过5

备用电池使用年限

  D.3.3 备用电源功能检查

  每年应对备用电源供电情况下持续工作时间进行至少一次测试,测试方案应符合GB 4717中电源功能试验、GB 16806中的备电工作的规定。如果电池持续时间无法满足要求,应及时更换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锂电池或者铅酸电池超过5年,应强制进行更换。

依据:团标T/CPQS XF009-20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维护维修及相关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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