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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设施。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有: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 号技术文件];安全照明[U.S.A.(NEC)87-700(美国电气法规)];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一.《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节录:
  第3.4.5 条 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5.6 条 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3.6.2 条 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义很明显,人们很容易看懂时,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6.7 条 机场、海外、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
  二、《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节录:
  第5.1 条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5.7 条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5.10 条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第6.10.1.1 条 疏散通道中,“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第6.4 条 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第6.5 条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第6.10.1.2 条 疏散通道出口处,“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第6.10.1.3 条 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第6.10.2 条 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应在1.3m-1.5m 之间。
  第6.12 条 对于地下工程,“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 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8 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节录:
  第9.2.1 条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9.1.1.1 条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室和避难层(间)。
  第9.2.1.2 条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室、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第9.2.1.3 条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9.2.1.4 条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第9.2.2 条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四、《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节录:
  第5.1 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s。
  第5.2 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第5.3 条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所用电池必须的全封闭免维护的充电电池,电池的使用寿命不小于4 年,或全充、放电循环次数不小于400 次。

  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节录:
  第24.7.2 条 下列部位须设置火灾事故时的备用照明:
  (1) 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 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费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
  (4) 建筑(3) 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等;面积超过200m2 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室;
  (5)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 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 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7)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第24.7.3 条 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第24.7.4 条 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第C.3.1 条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其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疏散照≤1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安全照明≤0.5s。

  第C.3.4 条 在有无障疑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

  第C.3.6 条 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止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

  六、根据出口门和疏散走道的相对位置,可以装设双面有图形、文字的出口标志。

  (摘〈应急照明设计指南〉)

  接线方式:各应急灯具宜设置专用线路,中途不设置开关。二线制和三线制型应急灯具可统

  一接在专用电源上。各专用电源的设置应和相应的防火规范结合。应急电源与灯具分开放置的,其电气连接应采用耐高温电线,以满足防火要求。

  二线制

  该接法是专用应急灯具常用接法,适用在应急灯平时不作照明使用,待断电后,应急灯自动点亮。也适用于微功耗应急灯平时常亮,待遇断电后,转为应急持续点亮。

  三线制

  该接法为应急灯最多的接法,可对应急灯具平时的开或关进行控制,当外电路断电时不论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应急灯立即点亮应急。K 为平时照明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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