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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为五章和五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区域的范围,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可燃性粉尘特性举例,爆炸环境的电力装置,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等。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本规范与GB50058-92相比,有以下重要改变: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和IIIC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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