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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的通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相关规定;

  (四)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申报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除本条第(一)款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备案与抽查手续。

五、申报材料及说明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说明: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包括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申请材料应分别准备;其他建设工程中住宅建筑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申请材料应分别准备;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应提交原件且各方责任主体签章、日期一栏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

  3.竣工图纸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排烟等涉及消防工程内容的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设计变更手续完善,图纸合法有效;

  4.消防备案的二次装修改扩建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六、办理程序

  (一)特殊建设工程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序

  (二)其他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序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将运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不低于10%,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抽取比例不低于50%(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定义详见《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四款)。

七、办理时限

  (一)特殊建设工程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二)其他建设工程未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

  (三)其他建设工程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检查合格,结果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八、收费依据:不收费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80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消防)窗口

十一、网址:

  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http://hf.ahzwfw.gov.cn/

十二、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附件: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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