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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25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58号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范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厅组织对《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日公布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装修改造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照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需到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工业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变动(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调整、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是《暂行规定》《工作细则》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其他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或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各种保障,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为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建设工程,由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办:

  (一)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建设工程;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甲乙类厂房或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厂房,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甲类仓库、大于2000m2的乙类仓库、大于10000m2的丙类仓库;

  (三)建筑高度大于150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m2的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楼、客运码头候船楼等公共建筑;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30万m2的站城一体化建筑;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m2的地下公共建筑(不含车库设备用房、轨道交通、隧道的面积);

  (六)三线及以上换乘的城市轨道交通枢纽;

  (七)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m2,或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展览建筑、剧场、礼堂、会议中心:

  1.单个标准展厅或者联合展厅建筑面积大于1万m2;

  2.单个观众厅座位数大于1500座的剧场、礼堂、会议中心;

  (八)其他29类专业建设工程。

  (九)需报省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工程。

第七条 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分工分级方案、地方性工作办法和工作技术要点。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或有“批准开工报告”的其他类建设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施工管理。

  对除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从“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及各市(州)成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将专家意见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 行政审批受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予以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真实;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设计深度和施工图文件编制符合要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既有公共、工业建筑不改变使用功能的装饰装修工程,已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的,可以提交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替代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第九条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详见附件一,同时应当符合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七条有关要求。

第十条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工程范围、技术资料、评审内容、评审意见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工作细则》第八条、《湖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流程》(详见附件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省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予以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资料附件齐全;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参照附件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及审查情况(如该工程存在特殊消防设计则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情况等。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情况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说明建设工程经查验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组团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施工和监理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进场检验、隐蔽工程等施工过程资料、质量验收记录和变更符合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涉及消防的建筑(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

  (三)建设单位对涉及消防的各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出具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出具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六)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出具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性能、消防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并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应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八)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

  (九)有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并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细则》第十四条要求受理办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工作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现场评定。

第十六条 在组织现场评定时,参建五方主体责任人必须到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三)抽样方式。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抽样工作。对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特殊功能区域或房间必检;除对地下室、首层(架空层)、避难层、顶层、屋面等特定楼层必检外,还应随机选定标准层检查。对检查楼层涉及到的消防内容应全数检查。

第十七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符合《工作细则》第十九条要求。

第十八条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应及时公开公告。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复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验收意见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出具消防复验意见书,复验结果应及时公开公告。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条 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一)新建其他建设工程单体面积不大于2000m2、单体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二)新建其他建设工程单体面积不大于2000m2、单体建筑高度不大于15m且建筑体积不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

  (三)跨度小于12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或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且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2的3层以下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公用辅助用房等工业建筑;

  (四)其他建设工程(主体建筑)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m2且位于地上的小型非人员密集场所(不包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竞宾馆、密室逃脱类场所、病房楼、养老机构、幼儿园和儿童游乐场、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以及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的一般装饰装修工程。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 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免于备案抽查。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告知承诺制的一般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二十二条 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辖区(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工作细则》附件3)

  建设单位应将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完工后的现场照片等资料上传至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32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其他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报消防验收备案或虚假承诺备案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直接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按相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进行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应直接确定为检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备案时即时通过备案抽查系统进行抽取,确定是否为检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公开公告。需要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以及资料补正时间、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条 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备案复查意见书,复查结果应及时公开公告。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五章 施工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各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实施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实施监理,对设备材料进场、施工等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各级住建部门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的监管。

  其他29类建设工程,其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规定,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所属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对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其贯彻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定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施工图审查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现场评定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能力建设

第三十八条 省厅更新升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化平台,与工改平台、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系统同步优化完善,资源共用、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技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业务均应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办理,建立设计审查、过程监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归档、行政处罚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将企业、个人在消防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纳入住建行业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情况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互通共享,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及系统图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事项中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厅组建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制度。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参照成立服务本地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1908-2022)等相关要求。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中涉及消防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在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之前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按照原有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鼓励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含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按照受理时正式实施的标准进行审查。修订的规范标准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规范标准执行;修订的规范标准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规范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修订后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规划核实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配合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火灾责任调查和认定。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日公布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详细见文件文档。

【相关阅读】

解读《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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