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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2020年6月16日发布)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内容整理于李孝斌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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