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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保障石化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人身伤害及火灾爆炸事故产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提升标准的应用水平,协调标准实施中碰到的具体问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自控中心站组织该标准的编制组以及技术委员,在安徽合肥召开该标准的研讨应用会议,就有毒气体探测器设置问题、区域报警器设置问题、释放源判定原则、氧气探测器设置问题、探测器证书问题、多组分有毒气体检测问题等标准实施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人员经过充分研讨,就以上问题取得共识,达成一致意见,以帮助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理解和执行标准,提升标准的可操作性。会议纪要见附件。
以下内容来自会议纪要
1、有毒气体探测器设置问题
Q: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时,是否需对GBZ/T223一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所列的56种有毒气体和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列的339化学有害气体,均按有毒气体设置?
A: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是职业健康卫生标准,所列的有毒气体种类是作为资料附录提出的,GDS设计可不执行;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也是职业健康卫生标准,主要涉及工作环境有毒气体的0EL值,列出的化学有害气体种类属于职业健康监测内容要求,GDS设计可不执行。GB/T50493-2019是安全类标准,标准中所列的是石油化工常见有毒气体,依据来自: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54种气体或蒸气;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30000.18-2013标准中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GBZ/T223一2009和GBZ2.1一2019所列的有毒气体不能作为GB/T50493-2019判断有毒气体的依据,但是可作为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依据。
2、区域报警器设置问题
GB/T50493-2019第5.3.1条条文说明:当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现场噪声低于85dBA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时,不需设区域警报器;当现场噪声高于85dBA时,现场需设区域警报器。条文说明中有三个条件,1)报警分区内的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2)现场噪声低于85dBA;3)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
GB/T50493-2019第3.0.4条条文说明: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通常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及高噪声区(噪声超过85dB(A))等部位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压缩机厂房、泵房、简(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声光警报器,其目的是提醒巡检操作人员进入这些场所时引起注意。
Q:是不是5.3.1中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才不需设置区域报警器?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不满足时,都需要设置区域报警器?即:如果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大于10个,即使噪音低于85dBA并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仍需要设置区域报警器;如果现场噪声高于85dBA时,即使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并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仍然需要设置区域报警器;如果现场探测器不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即使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并且噪音低于85dBA,仍然需要设置区域报警器。
A:GDS应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将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然后按报警分区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当报警分区内的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现场噪声低于85dBA,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三个条件都满足时,现场可不设区域警报器。
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及高噪声区[ 噪声超过85dB(A)]等部位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目的是提醒巡检操作人员进入这些场所时引起注意。例如: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压缩机厂房、泵房、简(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设置现场区域声光警报器,即使压缩机厂房、泵房、简(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里面的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现场噪声低于85dBA,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在泵房、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的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仍然需要设置声光警报器(封闭区域内是否还需设置区域报警器,要根据封闭区域的大小和具体情况,按照条文5.3.1确定。如果封闭区域内探测器数量大于10个,或现场噪声高于85dBA,或现场探测器未配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则仍需要在封闭区域内再设区域警报器,否则,仅保留主要出入口设置的区域报警器即可)。
3、释放源判定原则问题
Q:标准第4.1.3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的定义,如何理解“经常操作的阀门组”,自动阀门或者手阀在都此范围内吗?
A:“经常拆卸、经常操作”是指根据工艺操作需要,每班或每天都要进行拆卸或操作的法兰或阀门组。人孔、盲板等属于不经常操作的法兰,装置或设备的隔离阀、调节阀前后的手动切断阀和手动旁路阀等属于不经常操作的阀门。从概率上说,经常操作的阀门,泄漏概率远大于事故状态才动作的隔离阀。因此,经常操作的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气体)排液口和放空口、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是需要设探测器的。仪表调节阀是经常动作的阀门,但与4.1.3条“经常操作”定义不一样,仪表调节阀可以不作为释放源考虑。
4、氧气探测器设置问题问题
Q:如何理解欠氧情况?有何规定或界限?某生产厂房中设备有氮封系统,厂房为封闭的,设置有平时6次/小时、事故12次/小时的通风系统。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在每个释放源(阀门)处设置氧气探头?
A:判断是否欠氧应依据实际环境而定,海拔高度也是参考因素。厂房有氮封设备,应考虑氮气泄漏可否在周边环境中形成欠氧环境,如果能形成欠氧环境,如:氧气浓度在基础浓度条件下,减少1~2个点,则应设探测器,根据业主管理需要,也可以采用欠氧报警信号联动开启事故风机。
5、探测器证书问题问题
Q:标准第3.0.5条“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可燃气体探测器还需要取得国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CCCF认证吗?
A:1.根据2019年11月04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公告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再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应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根据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1号公告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CCCF),企业可自愿选择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自愿取证)。
6、多组分有毒气体检测问题
Q:煤气管道中混合气体组成为:1)CO:38.64%;2)H2S:3.4%;3)NH3:0.001%;4)HCN:0.008%。经计算:管道里H2S,NH3,HCN浓度都超过了0EL允许浓度,请问是只检测CO,还是H2S,NH3,HCN都必须检测?如果根据GB/T50493-2019条文说明3.0.1中都检测的话,需设置好几倍的探测器,从成本和后期维护的角度,业主并不赞同。如果只检测CO,是否存在安全问题?与现行标准要求不一致,将来图纸审查或者项目验收时,会不会无法通过?
A:答复:GDS的作用是检测泄漏,探测器设置是以泄漏到大气环境中的介质浓度为依据的,不是以管道内的介质成份为依据。煤气中含有多种有毒气体,探测器设置应该以测毒为主,如果煤气泄漏后大气环境中H2S的浓度也可能超过阀值,建议同时测CO和H2S,其他组分毒气可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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