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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消防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消防协会、天津市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天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众联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创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天津民泰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汇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宏宇电气设备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绪亭、马健、吕川林、陈志华、颜世勇、王春渤、于岩、郝同庆、刘志勇、鲁涛、刘先锋、邓建超、高振锡。
本标准的审定工作由天津市消防协会组织完成,主要审定人员有:张清林、吴礼龙、吴春荣、李国生、高建勇、马玉河、宋文华、王婕、鲁涛、郭海明、商荣华。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本标准T/TJXF 001-2022首次发布。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术语和定义,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检测活动、质保体系、安全防护和条件评定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综合评定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T19000-2016/ISO9000:2015《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DB29-59-2003《天津市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2021《天津市消防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是指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2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是指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专业技术或技能人员。
3.3 电气防火检测关键岗位人员
是指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中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 一般要求
4.1 天津市消防协会组织专家对电气防火检测服务机构进行评审,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从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
4.2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守承诺,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合法。
4.3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4.4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检测的事项,并对作出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5 条件要求
5.1 天津市消防协会单位会员。
5.2 企业法人资格。
5.3 办公场所建筑面积200㎡以上。
5.4 具备与电气防火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且有效。
5.5 具有电气防火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6 从业人员
5.6.1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少于5人。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应至少1人具有《消防安全管理员》证书。
5.6.2 技术负责人1人,应具有电气或消防安全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技师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之一,从事电气或消防安全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五年;
5.6.3 项目负责人2人,应具有电气或消防安全相关专业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三级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之一,《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低压),从事电气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二年;
5.6.4 操作人员2人应具有五级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低压),从事电气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一年。
5.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检测范围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DB29-59-2003(修订版适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活动。
7 服务机构要求
7.1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还应严格遵守自律公约、承诺、守则,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7.2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登记证》、营业执照、工作流程、执业守则、投诉电话等事项。
7.3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7.4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7.5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7.6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a)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b)泄露委托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c)指派不符合本标准5.6要求的从业人员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d)伪造、转让或者租借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信;
e)故意贬低、诋毁其他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f)不得恶意哄抬、压低价格,搞不正当竞争;
g)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8 质量管理
8.1 法定代表人承担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责任,对本机构的电气防火检测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8.2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质量管理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人。
8.3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电气防火检测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电气防火检测质量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8.4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操作人员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安全防护制度;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检测器材、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检测器材、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质量管理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其它必要的质量管理内容。
8.5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8.6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检测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8.7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签名,并加盖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公章或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专用章。
8.8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于出具检测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按项目建立电气防火检测档案,应包括: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电气防火检测报告、被检测对象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档案应具有追溯性。
8.9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从事电气防火检测的操作人员应掌握防触电及触电急救等方法。
8.10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安全培训。
9 评审
9.1 申请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承诺遵守本标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a)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承诺书;
b)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
c)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会员证等复印件;
d)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培训、学历、职称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f)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g)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h)其他有关材料。
9.2 评审
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天津市消防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按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DB29-59-2003(修订版适用)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评审按《天津市消防协会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细则》执行。
9.3 公示
经专家评审符合本标准条件要求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天津市消防协会统一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9.4 登记
对专家评定符合本标准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由天津市消防协会登记纳入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10 管理
10.1 天津市消防协会向社会公示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10.2 天津市消防协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10.3 下列情形,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向天津市消防协会报备:
a)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变更;
b)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发生变更;
c)企业年度电气防火检测项目名录;
d)其它重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市消防协会注销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a)信用中国、信用天津平台公示的失信企业;
b)自行申请注销承诺书的;
c)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d)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e)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1.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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