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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系统的设计、组件的设置及联动控制

一、排烟系统的设计及系统组件的设置

(一)自然排烟系统及其组件的设置

(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

  2)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烟气的排出。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开启方向可不限。

  3)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m。

  4)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6)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2)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时,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3)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

  1)当窗的开启角度大于70°时,可认为已经基本开直,有效排烟面积可认为与窗面积相等。对于悬窗,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对于平开窗,应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百叶窗时,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厂房和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

(5)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尚宜或可在屋面上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

  3)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二)机械排烟系统及其组件的设置

1.系统设置要求

(1)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2.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排烟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1)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3.排烟阀(口)

排烟阀是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或需要排烟时手动和电动打开,起排烟作用的阀门。带有装饰口或进行过装饰处理的阀门称为排烟口。排烟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1)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当用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排烟口的设置应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场所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2)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3)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5)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6)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机械防排烟系统中的风阀、风口开闭状态总结

  名称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正压送风口

  常见应用场所通风空调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平时状态常开常开常闭前室常闭,楼梯间常开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对比总结

  名称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

  启动方式电动关闭70℃温控关闭280℃温控关闭电动开启;手动开启

  结构原理结构原理相同,仅动作温度不同排烟口就是带装饰处理的排烟阀

  平时状态常开常开常闭

4.排烟管道

(1)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5)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三)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1)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机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设计所需风量的1.2倍。

(2)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²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3)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3)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4)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相关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四)补风系统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1)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

(3)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5)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补风机的设置与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要求相同。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

二、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1)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6)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4.5.1-2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4.5.2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2.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4.5.3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4.5.4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5.5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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