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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加强监管、压实责任、鼓励监督……江苏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日前,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77条,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体现新形势新要求和江苏特色,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创新成果、有效措施,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现实问题。”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志红介绍,条例新增和细化了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防范机制,解决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问题。

条例亮点

  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组建安全生产管理互助帮扶联合体、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完善监管体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

  进一步树立鼓励社会监督的鲜明导向,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等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修订后,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任务清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等,乡镇和街道一级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强化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并统筹区域布局和空间布局,推进各功能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条例从两个层面进行完善。政府和监管部门层面,新增建立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两个清单”制度,细分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分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明确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等。

  生产经营单位层面,细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要求,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一些重点行业、领域,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例还规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组建安全生产管理互助帮扶联合体、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突出关键人员,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事故隐患管理,突出重点环节,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比如,针对关键人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事故隐患管理上,新增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等制度。重点环节上,新增建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将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单位和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纳入建立班前会制度的行业领域范围中。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也把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科技兴安提高本质安全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融入了条例。”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曹斌介绍,条例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要求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分别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负责人和各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落实岗位职责,并且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围绕督促企业落实责任,条例完善了监管体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条例还明确,对新招录人员、长期离岗或者换岗后重新上岗人员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后的新上岗人员,应当在上岗前进行专门知识的培训,要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等。

以表彰奖励促进社会共治

  本次修订后,条例在多处增加了表彰和奖励的条款。对此,曹斌表示:“安全生产需要社会共治。建立安全生产的表彰奖励制度,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并清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着眼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公开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受理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报告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激发员工主动发现隐患的积极性。

  加强政策引导,条例明确,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0年7月,江苏省安委办、省政务办合作共建12350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受理全省所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截至目前,该省累计办理安全生产有奖举报65124件、发放奖励共841万元。

  条例进一步树立鼓励社会监督的鲜明导向,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等。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核查、处理、移送、回复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来源应急管理部(2023-04-17)原文地址:

https://mp.weixin.qq.com/s/ZM-J2yLCdsqESrL_NxPZsg

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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