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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铭牌标识内容不全,缺少泡沫液种类、型号、灌装日期、有效期、充装量、剩余量和内囊使用寿命等信息。【图示1】
图示1
2.原因分析
1)供货单位采购设备时,给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参数信息不完整;
2)设备制造商产品铭牌设计不规范,信息不全。
二、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1.规范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4.5条第2款、第3.5.3条、第9.3.10条。【图示2】
2.正确做法
图示2
三、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1.供货单位采购设备时,应向设备制造商提供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型号及参数,包括装置规格型号、罐体容积、工作压力、设计流量、混合比、泡沫灭火剂用量、泡沫液型号等;
2.制造商在设备出厂前应将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完整参数信息标识在铭牌上;
3.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内囊、泡沫灭火剂在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同时更新铭牌上面有效期、灌装日期等信息,可采用更换铭牌、局部粘贴标签覆盖原有信息等形式。
来源:《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及防治指南》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第3.4.5条 当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款 内囊应由适宜所储存泡沫液的橡胶制成,且应标明使用寿命。
第3.5.3条 泡沫液剩余量是指泡沫液储罐中无法使用的部分。
第9.3.10条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m;当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储罐上应设置铭牌,并应标识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日期和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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