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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风险等级-危险区域划分原则及意义

石峥嵘:消防安全疏散的目的,是在火灾条件下,确保室内人员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

合理划分建筑内外各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是消防安全疏散设计的基础!

依据火灾危险程度,可将建筑内外各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分为危险区域、次危险区域、室内安全区域、室外安全区域,分述如下:

第一章 火灾风险等级的划分原则

风险逐级降低,是划分建筑内外各区域火灾风险等级的基本原则,依据火灾危险程度,可以将建筑内外各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分为四级(图示1、图示2):

1.危险区域:包括室内功能房间等。

2.次危险区域:包括疏散走道等。

3.室内安全区域:也称为相对安全区域,包括防烟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层、避难走道、符合疏散要求但需通过同一建筑中其他室内安全区域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和平台等。

4.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和平台、符合《建规》第6.6.4条要求的天桥和连廊等。

《建规》第6.6.4条: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图示1

图示1

图示2

图示2

第二章 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

合理划分室内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理解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可处置诸多安全疏散的争议和误区!

1、疏散路径的确立,应以“危险区域”→“次危险区域”→“室内安全区域”→“室外安全区域”为基本原则。

2、在疏散路径上,风险只能逐级递减。

疏散路径的确立,以规避风险为基本原则,疏散路径的风险只能递减,不能从次危险区域进入危险区域(示例:疏散走道不能通过房间疏散),禁止从安全区域进入危险或次危险区域(示例:禁止从前室区域向疏散走道疏散)。

注:风险逐级降低,包含越级降低,比如从危险区域(房间等)直接疏散至室内安全区域或室外安全区域等。

第三章 危险区域

一、危险区域的概念及范围:

危险区域主要是指人们工作、生活、生产或储存的室内空间,通常,危险区域存在可燃物和一定的火灾风险,常见的火灾危险区域主要有室内功能房间、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各类功能区域,以及生产车间、库房、汽车库等。

二、危险区域的安全保障:

火灾往往从危险区域发生,为确保人员安全疏散,针对不同功能的危险区域,需合理配置疏散门位置及数量,控制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疏散距离,房间内的装修材料也有相应要求,以控制火灾规模并确保人员疏散至火灾风险等级较低的其他区域。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和特殊功能场所,比如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一些设备用房等,还应作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并有平面布置等相关要求。

三、危险区域的安全疏散:

对于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人员可直接从危险区域(室内房间等)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或从危险区域通过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等)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

对于多层建筑的其他楼层或地下建筑,通常不能直接疏散到室外,可通过次危险区域、室内安全区域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

第四章 次危险区域

一、次危险区域的概念及范围:

次危险区域是相对危险区域的概念,主要包括疏散走道,很多情况下,房间(危险区域)需要通过疏散走道疏散至楼梯间和前室等室内安全区域。

二、设立次危险区域的意义:

从安全疏散角度,不同房间不宜穿套疏散,在穿套疏散模型中,一个房间的火灾,可能直接阻断其他房间区域的人员疏散;从使用功能角度,房间穿套也不利于建筑功能的有效发挥。

设立具备一定防火性能的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等),可降低火灾风险,有效组织人员疏散,有利建筑功能的发挥。

在图示1的建筑中,不同危险区域的房间通过疏散走道(次危险区域)进入室内安全区域(疏散楼梯间和前室),有利功能布局和安全疏散,降低了火灾风险。

三、次危险区域的功能及安全保障:

疏散走道是人员疏散路径的第一道屏障,主要承担交通和疏散功能,一般不能用于其他功能,不得放置可燃物品和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疏散走道的隔墙需满足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疏散净宽度需经计算确定并不小于最小净宽度要求,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另外,顶棚、墙面和地面的材料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标系统等也有相应要求,等等。

四、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要求:

为保障疏散,必须控制人员在危险区域和次危险区域的疏散时间,这个时间的控制通过疏散距离实现,除仓库场所和一、二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外,室内任意一点至室内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的距离,都有明确要求。

第五章 室内安全区域

一、室内安全区域的概念:

室内安全区域也称为相对安全区域,是相对于室外安全区域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安全疏散问题而设置的室内安全区间。

室内安全区域是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通常认为,在火灾条件下,进入室内安全区域,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点,不再考虑室内安全区域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和距离要求。

常见的室内安全区域,主要有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及前室,等等。

二、设置室内安全区域的意义:

消防安全疏散是火灾条件下人员安全撤离,到达室外安全地点的过程,即到达室外安全区域的过程,室内安全区域是为了解决安全疏散问题而设置的室内安全区间。

安全疏散的目的,是确保人员在火灾发展到威胁人身安全(耐受极限)之前疏散到安全区域,保证安全疏散时间小于火灾发展到危险状态的时间,并预留一定安全裕量。室外安全区域是人员疏散的目标,但是,除首层的部分区域外,不可能严格控制其他楼层或区域直通室外的距离,也无法有效控制室内任意一点疏散到室外安全区域的时间。

为解决疏散距离和疏散时间的问题,有必要设立室内安全区域,室内安全区域是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并直通室外安全区域。通常认为,进入室内安全区域即到达安全地点,不再考虑室内安全区域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和距离要求。依此规则,可将室内安全区域视为室外安全区域的延伸,将室内任意点直通室外的疏散距离,简化为室内任意点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疏散距离,并以此作为安全疏散设计中的控制指标。比如,疏散楼梯间和前室属于室内安全区域,室内任意点至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简化为室内任意点至本层疏散楼梯间(或前室)的安全出口的距离,等等。

安全疏散设计中,室内安全区域具重要意义!

三、常见的室内安全区域:

室内安全区域,也称为相对安全区域,主要包括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避难层、避难走道、以及符合疏散要求但需要通过其他室内安全区域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和平台等。

1、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含合用前室和三合一前室等):

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是我们最常见的室内安全区域,火灾条件下,人员通过房间疏散门疏散至疏散走道,再从疏散走道进入疏散楼梯间或前室的安全出口。对于住宅建筑的住户,以及公共建筑中具备独立疏散楼梯的房间,也可以从房间直接疏散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

疏散楼梯间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层及以下的建筑,可通过扩展的门厅或走道直通室外。4层以上的建筑,可通过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前室直通室外,这些扩展区域,均可视为室内安全区域。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设置在建筑外墙上的室外疏散楼梯,虽然处于室外区域,但受制于建筑结构及外墙的耐火极限影响,仍属于室内安全区域。(图示3)

图示3

图示3

2、避难层、避难间:

依前所述,火灾条件下,进入室内安全区域,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点,不再考虑室内安全区域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和距离要求,但对于超高层建筑,竖向疏散距离过长,有必要为疏散人员设置缓冲和休整空间,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第一个避难层(或避难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或避难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3、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主要用于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的作用类似,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或前室,就可视为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

4、符合疏散要求但需要通过其他室内安全区域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和平台。

建筑的较高部分可通过较低部分的上人屋面或平台疏散,依据安全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风险只能逐级递减,当上人屋面或平台需要通过疏散楼梯(包括室外疏散楼梯)等室内安全区域到达室外地面时,上人屋面和平台也只能作为室内安全区域。

注:有关上人屋面和平台的作为室内安全区域的要求,参专题:上人屋面、平台-安全区域和设计地面的定性及要求!

四、室内安全区域的保障措施:

在火灾条件下,进入室内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点,因此,室内安全区域需要采取较严格的保障措施,比如:采用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采用A级(不燃性)装修材料,保证一定的前室使用面积,保证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以及设置更严格的防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等等。具体要求,参疏散楼梯间、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等相关专题。

第六章 室外安全区域

一、室外安全区域的概念:

室外安全区域是位于建筑外部的室外区域,是不受本建筑或相邻建筑火灾危害的区域。

二、室外安全区域的主要范围:

本质上,室外安全区域是指满足人员疏散条件的室外地面,实际应用中,以下情形也可视为室外安全区域:

1、满足《建规》第6.6.4要求,直通室外地面或另一建筑物的天桥和连廊。

2、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和平台。

注:有关上人屋面和平台的作为室外安全区域的要求,参专题:上人屋面、平台-安全区域和设计地面的定性及要求!

三、室外安全区域的安全保障:

室外安全区域是位于建筑外部的室外区域,应具备人员从室内向室外疏散的条件,并确保不受建筑火灾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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