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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备从业条件,并完成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自主录入,即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本市新机构从业步骤如下:
一、从业准备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与实际从业范围一致,一般应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内容。
2.配置工作场所。配置建筑面积符合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其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机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不少于100㎡,同时从事两类业务的不少于200㎡。工作场所应划分专门的档案、设备存储区域,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3.配备消防技术服务设备。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附表《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根据机构业务类型配齐相应设备。其中,需依法计量检定的设备应当有检定或校准证书。
4.配备从业人员。聘用符合从业条件数量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其中,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GZB 4-07-05-04)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至少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并存档书面任命文件。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依据本市地方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DB31/T 1380-2022,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根据机构业务类型,分别创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二、自主录入
1.录入基本信息。机构登录国家消防救援局官网“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shhxf.119.gov.cn/,以下简称“国家系统”),按照该系统首页左侧浮窗的操作指南,实名注册机构账号、上传从业承诺书、录入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2.申请注册执业。机构聘用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根据“上海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电脑端网址:http://js.shxf-119.com/,微信小程序端搜索:上海消防技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上海系统”)首页发布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申请在所在机构注册执业,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申请从业账号。“国家系统”录入信息生效后,机构基本信息公示在该系统首页。次日起,机构法定代表人在“上海系统”微信小程序端实名申请机构从业账号,法人授权代表和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分别申请个人账号并入职到所在机构。申请完成后,机构基本信息在“上海系统”首页滚动公示。入职从业人员等符合从业条件要求后,首页显示机构状态为“符合”。此外,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来沪从业的自主录入,可查阅“上海系统”首页发布的《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沪从业系统应用指南》。
4.加入工作群。完成上述“自主录入”后,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1名联系人通过添加系统管理员微信号(xfjishufuwu),加入本市消防救援总队微信工作群,用于接收从业管理有关通知。
三、开展从业
1.实施质量管理活动。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按照“地方标准”要求,从“九个维度”开展质量管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
2.熟悉系统应用方法。学习“上海系统”首页的帮助文档。初次使用系统,应查阅系统首页“通知通告”发布的《关于启用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v2.0的通知》及其附件系统操作手册。系统应用期间如遇问题,应首先查阅系统首页“常见问题”发布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V2.0应用常见问题Q&A》。若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拨打总队技术支持电话021-28955591或在总队微信工作群内 “技术支持”进行咨询。
3.应用系统录入项目。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第59号),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服务范围,并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录入“上海系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在委托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室)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公示栏”。
4.应用系统开展从业。根据《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沪消规〔2020〕1号)要求,从业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到服务项目现场开展从业,确保从业活动“三个一致”,并通过“上海系统”微信小程序端刷脸识别身份、记录从业过程。与委托单位建立联系机制,从业结束通过系统向委托单位反馈从业信息,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确认和评价。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还应在“上海系统”编制维保计划,完成每月的维保任务后,在系统编制维保计划月度报表并推送给委托单位。
5.应用系统录入报告。项目完成后,机构通过“上海系统”电脑端编制消防技术服务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生效,并提交给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应至少每半年上传生效一份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6.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协助和配合本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四、停止从业
机构不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按以下步骤办理:
1.停业准备。机构履行完毕或解除全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停止从业活动。全体从业人员向本机构提交离职或转岗申请,已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向本市消防救援总队申请注销注册;消防设施操作员由机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系统”进行信息删除。从业人员退出“全国系统”后,在“上海系统”进行离职操作。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营业范围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
2.停业报备。完成停业准备后,机构向办公场所所在区消防救援支队书面提交关于停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说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引用政策文件汇总列表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第59号)
5.《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沪消规〔2020〕1号)
6.《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DB31/T 1380-2022)
7.《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
8.《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沪从业系统应用指南》
9.《关于启用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v2.0的通知》
10.《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V2.0应用常见问题Q&A》
1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GZB 4-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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