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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966-202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发布 2025年5月1日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966-2024,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2月26日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附件见: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5/art_ec12df875bda4bc098bd389075dcb201.html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18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规模及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充电系统、供配电系统、电能质量、计量、监控及通信系统、土建、消防、节能与环保。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订完善了站址选择,删除了对充电站环境温度的要求;

  2.增加了充电站规模分级,修订了充电站布置要求,增加了道路站内消防车道的相关要求;

  3.修订完善了充电系统设计要求,增加了非车载充电机的引用标准,修订了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的直流电压范围和输出的直流额定电流的优选值要求,增加了群控充电设备要求,增加了交流充电桩的引用标准;

  4.修改了供配电要求,删除了供电电压要求,修改了低压接地系统要求,修改了低压电缆中性线要求;

  5.修订完善了电能质量要求,增加了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偏差的引用标准名称,删除了对电压波动和闪变的要求;

  6.修订了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装置额定电压、电流的选值,删除了对充电行为次数的记录要求;

  7.修订了监控系统要求,删除了充电站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

  8.修订了土建设计要求,增加了建(构)筑物的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引用标准,增加了遮雨棚、电缆沟设计要求;

  9.修订了消防设施设计要求,增加了充电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增加了充电站灭火器配置要求、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配置要求,修改了消防给水要求,提出了对室外、室内充电站消防系统的配置要求;

  10.修订了对变压器的节能环保要求,增加了对辅助设施的节能环保要求。

本文节选第11章 消防部分。

11 消防

11.1 一般规定

 11.1.1 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1的规定。

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1.1.2 充电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充电站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3 充电站的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室内充电站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11.1.4 充电站内应按表11.1.4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与场所火灾类别和危险等级相匹配的灭火器。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11.1.5 充电站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或有低毒性要求的场所,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规定的无卤低烟低毒阻燃C类及以上电缆,其他场所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规定的阻然C类及以上电缆。对充电站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电缆槽盒保护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

 11.1.6 室外充电站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充电站应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一级、二级充电站,不应小于20L/s;三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5L/s;四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一级、二级、三级充电站,不应小于10L/s;四级充电站,不应小于5L/s;

  3 计算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4 消火栓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11.1.7 四级充电站设在甲类和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液体储罐区等场所时,应分区设置,充电站与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11.1.1的要求。

 11.1.8 充电站设置在汽车库、停车场时,其消防设施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11.2 室外充电站

 11.2.1 充电区的消火栓宜沿充电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充电位不宜小于7m。

 11.2.2 室外无人值守充电站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可采用具备图像火灾报警功能的装置。

11.3 室内充电站

 11.3.1 充电站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区域应包括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1.3.2 充电站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1.3.3 相邻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分区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

 11.3.4 室内充电站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当按照场所内的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排烟量时,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3W的稳态火计算;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充电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6MW的稳态火计算。

 11.3.5 充电区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充电站及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本标准第11.3.4条要求的充电站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宜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3.6 充电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站所在建筑物已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充电区消防要求时,可不重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注:第11章文字部分为AI图片识别文字,编者已核,但可能存在错误。请以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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