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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1264-200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d)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 系统调试报告;
f)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2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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