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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物管小区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2条、6.1.3条、6.1.4条规定内容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等要求,现就我区物管小区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实施前(即2019年3月1日前)已通过设计审图的车库建筑,且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且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均保持完好有效的,即汽车库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能满足(GB50067-2014)第9.0.7条、第8.2.1条、第7.2.1条、第9.0.4条相关要求的,且具有合法电动汽车购车证明(发票、行驶证或登记证)的(汽车位为租赁且属于私人产权车位的,需车位产权人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同意产权人或人防车位使(租)用人办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申请。申请人填写附件表格并按照《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相关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充电桩申报事宜。
二、既有建筑地下、半地下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未按相关要求配备灭火器的,不得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三、相关单位(个人)安装供电用电管线、配电设施和充电设施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相关单位(个人)擅自开孔(钻孔)贯穿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城管部门跟进处理。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施工方案。新增供电用电管线应符合相关规范,并按照指定位置进行布置安装。
四、人防工程范围内严禁开孔(钻孔)贯穿结构件。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鼓励各申请人为车位购买车位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可向各大保险公司咨询。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平台(http://218.13.12.85/cxpt/website/index.jsp)中公示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名单中选取。
附件:物管小区自有车位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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