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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分为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3、无以下所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2个以上(含本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3)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5)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8)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说明:
1.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填写附件1,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填写附件2);
5.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取件信息登记表(附件3)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系统内提交)。
(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不得隐瞒处罚经历,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前一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执业业绩申报表(附件6,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其对应业绩材料。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绩材料为书面结论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封面页和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关键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外地项目需同时提交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业绩材料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前一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系统内提交);
5.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填写附件1,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填写附件2);
6.原注册证;
7.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取件信息登记表(附件3)。同时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相关材料。
(三)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加盖新单位公章),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申请人签字,加盖原单位公章);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填写附件1,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填写附件2);
5.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取件信息登记表(附件3)。
(四)申请补办、更换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补办/更换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因遗失需要补办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提交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因污损需要更换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同时提交原注册证、执业印章(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注册消防工程师承诺书(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填写附件1,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填写附件2);
5.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取件信息登记表(附件3)。
(五)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申请人签字,加盖原单位公章);
4.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因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注销、吊销的,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原聘用单位无法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的特殊情形,应提供足以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
1.申请材料应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内容清晰、填写规范、材料齐全,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材料中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复印无效。申请材料中凡需申请人签名的,必须由其本人手写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非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3)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提交的纸质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一致。
三、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
申请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登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如上海地区网址:https://shhxf.119.gov.cn),按照流程步骤完成注册申请操作。个人账号界面可查看申请进度:
(二)提交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进入受理环节,系统显示③,根据办理业务类型将相应纸质材料邮寄至办理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至办理地点提交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通过后,进入行政审批环节,系统显示④,并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系统显示④至⑥。审批完成前,申请人可在系统自主撤回注册申请。
(三)证章送达
审批通过后,系统显示⑥,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证章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至办理地点领取。证章签收、发放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将《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签收发放单》(附件4)回寄至办理地点。
四、办结时间
自受理完毕之日起,注册申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注册证、执业印章补办、更换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通过审批的在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注册证、执业印章。
五、收费标准
上海地区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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