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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区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苏消委办〔2024)43号

 

苏消委办〔2024)43号江苏省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区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江苏省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区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一、术语

  1、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区域:室内地坪面与室外设计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内设有分散充电设施的区域。

  2、电动汽车:以电池为储能单元,以电动机为驱动系统的汽车。电动汽车按照动力来源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

  3、防火单元:在防火分区内部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电动汽车火灾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4、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的各类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主体(不包含居民家庭安装自用分散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

  5、分散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利用自有分散充电设施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分散充电设施经营服务的企业或团体。

二、一般规定

  1、地下汽车库的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S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等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2、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区域内不应设置车辆或电池拆解与焊接、组装等维修作业区、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置电动汽车换电设施。

  3、既有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或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4、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线路敷设、设施安装不得影响工程防护功能和平战转换效能

  5、分散充电设施应避免安装在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6、既有地下汽车库应结合电动汽车的停放和充电需求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7、鼓励在室外设置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区域。

三、建筑防火

  1、充电区域布置在地下汽车库内时,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充电区域在同一防火分区应集中布置,宜布置在靠外墙或汽车出入口且通风相对良好的区域,不宜水平贴邻人员密集场所,与自动扶梯、电梯厅等竖向空间的水平距离应保持6m以上。

  3、充电区域不应贴邻锅炉房、可燃气体机房、变配电房、消防水泵房、应急发电机房等区域;不宜布置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分散充电设施不应固定在上述房间的隔墙上。

  4、充电区域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1000㎡划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每个防火单元应至少设置2个疏散出口,可利用设置在防火隔墙上的通往相邻防火单元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疏散出口,防火单元内两个疏散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充电区域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实际通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充电区域应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不应布置洗车等可能引起积水的功能用房。

  7、公共建筑的地下汽车库设置快充设施时,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并在同一防火单元内集中布置;居住建筑的地下汽车库不应设置快充设施。

四、消防设施设备

  1、充电区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每个充电车位上方应至少设置2个喷头

  2、充电区域宜增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气体种类宜为氢气或一氧化碳。

  3、每个充电车位上方应至少设置1只感烟探测器,宜设置高灵敏度感烟探测器,鼓励增设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或红紫外复合火焰探测器

  4、充电区域的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且应至少增配1具不小于60L的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30m。

  5、充电区域宜配置大尺寸汽车用灭火毯、便携式高效泡沫灭火设备、防火挡水围栏等灭火器材和装备。

五、电气

  1、充电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完全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24h专人值班的场所内。

  2、分散充电设施的供电电源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当充电出现异常时,充电设备应具备立即自动切断输出电源的功能;当发生火灾时,应具备立即自动联动切断和手动切断充电电源的功能,自动切断点可设置在供电变电所端或充电配电箱电源进线端,手动切断充电电源点应设置在电动汽车充电区域外。

  4、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分散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分散充电设施进行巡检,巡检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同时应开展电气安全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六、安全管理

  1、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2、地下汽车库管理单位应与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分散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依据协议规定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充电区域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根据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将电动汽车安全状况作为巡查重点,可持红外热成像仪对动力电池进行检查,关注有无温度异常。

  3、地下汽车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完有效;消防设施及器材在维修、更换期间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每年应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鼓励在电动汽车充电区域采用橙色地面,与燃油汽车等其他车辆停放区域进行区分,并增加“电动汽车”文字标识。

七、应急处置和培训演练

  1、地下汽车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24小时分班值守制度。在充电区域应合理设置器材放置点,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装备。

  2、地下汽车库管理单位、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分散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协同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应对突发事件的24h有人值守的服务电话。

  3、地下汽车库管理单位应结合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处置专项预案,组织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充电运营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有针对性的联合消防演练,并适时开展夜间演练。

  4、分散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分散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对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地下汽车库管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使用安全培训,培训记录应存档。

  5、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分散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地下汽车库管理单位应结合电动汽车火灾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和提示。

八、附则

  1、半地下汽车库参照执行。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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