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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非现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工作目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不断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管工作,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加强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消防救援机构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评估监管领域有关数据,对单位落实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法定职责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基本原则】消防非现场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精准高效、无事不扰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信息系统】本市建立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用于收集、分析、评估有关消防安全数据,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条【鼓励政策】鼓励单位安装应用非现场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已安装非现场监管采集设备并接入全市监管系统的,纳入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加分事项,作为消防领域“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二章 数据分析及应用
第六条【数据采集】系统通过对接本市大数据平台和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归集单位的消防管理、监管、公共信用等数据,采集单位建筑规模、消防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执法、经营业态、日常自主管理、消防工作档案等基础数据,形成单位的消防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数据分析】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风险指标和信用指标体系,建立数据分析模型,按照风险四级、信用四等九级的分级原则,对归集、采集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评价,实现对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和信用状况的分级管理。
系统运用消防安全风险、信用评价结果,综合评价单位“风险+信用”等级,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八条【结果运用】市消防救援机构将评价结果在系统中向社会公示,提供预警和防范服务,指导单位自主降风险、守信用。同时,将评价信息共享至本市大数据平台,供有关行业部门、属地政府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参考运用。
第九条【分级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对于不同“风险+信用”等级的单位,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条【计划制定】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低的单位,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较低、信用等级高的单位,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检查执法】在开展监管执法时,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低的单位,适时组织专家检查、部门联合检查、跨区交叉互查,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实施重点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等级高的单位,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实现检查目的的,可以不开展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首查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
第三章 非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非现场检查种类和方式】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系统对单位落实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法定职责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系统巡检和人工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非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系统巡检】系统通过数据采集、分析、比对自动实施非现场检查。
对异常数据信息实行清单管理,在系统中记录并向有关单位自动发送提示信息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单位在提示期限或规定期限内更正数据的,系统识别后自动移出“异常数据清单”;未及时更正数据的,系统生成“待处理清单”,对单位进行信用记分,分级分类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人工抽检】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制定非现场检查计划,利用系统有计划地检查单位防火巡查检查、预案制定及演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事项,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情况进行抽查。
系统全过程记录检查情况,对异常数据信息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系统向单位发送提示信息,指导更正数据;
单位在提示的期限内更正数据的,系统识别后自动移出“异常数据清单”;未及时更正数据的,纳入“待处理清单”,对单位进行信用记分,分级分类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对日常防火检查职责的非现场检查】系统定期对单位填报的防火检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自动筛查未按法定频次记录防火检查情况的单位,自动发送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系统自动立案,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调查处理;
系统自动归集单位防火检查以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中记录的火灾隐患信息,为单位建立“自查整改清单”,作为单位管理火灾隐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改进消防安全措施、加强自主管理的参考依据;
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利用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记录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人员、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替代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对已记录且正在按照计划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各项措施的,依法责令改正、指导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消防控制室值班职责的非现场检查】系统自动归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位资格信息进行分析筛查,并与国家岗位资格信息库进行数据比对,将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岗位资格、人员数量不足、“挂证”执业等情况纳入“异常数据清单”。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布点名任务,通过在规定期限内向系统回传现场视频等方式,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将单位未及时响应或值班员不在岗的情况纳入“异常数据清单”。
第十七条【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职责的非现场检查】系统通过归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合同信息和记录信息,分析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并将检测记录中不合格事项自动归集至单位“自查整改清单”。将未签订维保检测合同或者未开展检测维保活动的情况纳入“异常数据清单”。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运行状况非现场检查】系统通过归集消防设施物联感知信息,识别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动作、故障、屏蔽信息,监测水压、水位、防火卷帘、防火门等工作状态信息,将故障、屏蔽以及监测预警信息纳入“异常数据清单”。
第十九条【预案制定及演练】系统通过筛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数据,将未制定预案及未开展演练情况纳入“异常数据清单”。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系统对预案内容、演练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对预案内容和演练情况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纳入“异常数据清单”。
第二十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的非现场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执业活动时,应当按照本市从业准则规定使用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全过程记录执业活动、出具结论性文件。
系统嵌入国家和本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规范要求,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标准执业提供信息化支撑,并利用电子围栏、身份识别、现场图传等方式,保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真到场、真检测、真记录”。
第二十一条【待处理清单核查】对于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开展非现场检查生成的“待处理清单”,应当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现场核查。
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非现场检查“待处理清单”现场核查制度,统筹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组织现场核查工作。核查情况应当在系统中如实记录,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证据要求】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提取系统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提取有关电子数据,听取、查证当事人对该证据的陈述申辩,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终止调查】经查证,因系统故障、信息错误、数据共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依法终止调查。
第二十四条【电子送达】非现场检查的法律文书,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十五条【监管档案】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做好非现场监管档案归档工作,定期建立非现场监管对象、事项、检查人员和后续处理工作档案。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法履职】非现场监管是消防监管的创新方式,对于系统筛选、甄别、推送的待处理信息,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监管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应核查而未核查、应当开展调查而未进行调查,或未履行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执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息质量】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瞒报谎报信息、故意干扰非现场监管的,依法处理或者实行信用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动态更新】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实行清单管理,通过挖潜数据资源,不断加强数据归集、分析和应用,逐步健全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建立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的补充清单,按照程序制定执行,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北京市消防非现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消防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升消防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不断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管工作,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加强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3年以来,市政府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工作,印发实施《北京市加强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要求2024年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模型算法,探索应用;2025年非现场技术手段全面投入应用,模型算法优化迭代;2026年非现场检查量占比超过60%,到2027年占比超过80%。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月专题调度工作进展,部署工作任务。基于此,市消防救援总队专门建设了“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单位落实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法定职责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
二、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加强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法律法规制定,共设置五章30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消防非现场监管的定义、原则和应用的信息系统。消防部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按照依法依规、精准高效、无事不扰工作原则,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单位落实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法定职责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二)明确非现场数据分析方式和结果应用模式。系统通过数据采集、分析和模型计算,评价出单位“风险+信用”等级,结合单位等级,分级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分级开展专项检查,分级实施柔性执法。
(三)规范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和种类。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巡查和人工抽检,系统巡查是信息系统通过数据采集、分析、比对自动实施非现场检查,通过清单化管理、自动短信提示、整改移出清单、逾期不整改现场核查的机制开展非现场检查;人工抽查是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制定非现场检查计划,利用信息系统人工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非现场检查的种类主要是对单位落实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法定职责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
消防非现场监管属于创新监管模式,鉴于此《办法》还明确了要不断加强数据归集、分析和应用,逐步健全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建立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的补充清单,按照程序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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