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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住建局通知进一步规范消防检测机构检测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消防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管各园区规建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防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提升消防检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消防检测机构管理

  消防检测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实施消防检测工作,应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消防检测方案,提高消防检测工作质量。消防检测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人员从业行为,消防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消防检测。从业人员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现场作业完成后,消防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消防检测情况及结果告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做好消防检测机构信息登记

  (一)凡在我市从事消防检测的机构应按规定到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信息登记,每年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办理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宿州市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息表(附件1);

    2.符合条件的独立办公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4.满足《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所规定的检测人员、上岗证书,以及检测人员的社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满足《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所规定的检测设备及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信息登记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三、加强现场管理

  (一)消防检测合同委托方需为建设单位(含建设单位委托的管理公司、代建单位)。

  (二)项目竣工前委托方需提供竣工图纸、消防产品清单及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消防检测机构应组织项目负责人、检测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要求,编制消防检测方案,并根据项目的特性编制检测记录表,检测记录表至少需包含该项目检测报告中所涉及的实测数据项。消防检测方案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消防检测机构确定检测时间后应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时到场并负责组织对现场消防检测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辖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随机对现场消防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单位应当派员或委托监理单位派员采用旁站方式见证现场消防检测工作。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组织建设工程消防检测监理工作

    1.审查消防检测方案,编制《消防检测监理工作细则及旁站方案》;

    2.根据消防检测方案与有关证件核对上岗人员身份、资格;

    3.根据消防检测方案核对取样部位、抽样方式、抽样数量;

    4.采用旁站方式见证现场消防检测工作,并做好旁站记录;

    5.记录必要的影像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6.核对有关消防检测原始记录表,签字见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应由1名注册消防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并安排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资格消防设施操作员或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检测作业检测过程应全程保留检测过程影像资料,视频应长期保存于本地办公场所并接受各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随机抽查。检测中发现问题应逐项记录,下发检测意见书,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核对并签字确认,由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复检时,应针对上次检测意见书所列项逐条复核,并留存图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单独成册。

  (六)对消防给水、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发电机房、湿式报警阀组间、消火栓动(静)压测试、末端试水装置试验、气体(泡沫、干粉)防护区模拟试验、报警系统联动测试、防烟系统压差值测试、排烟口排烟量测试、疏散照明地面照度测试、其他特殊消防系统等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应留存图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七)开展消防检测业务时,消防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或失实消防检测报告

  (八)消防检测报告应当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并加盖相应执业印章和单位印章。消防检测报告需附参与本次检测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复印件(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

  (九)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实地开展验收工作时,消防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

  (十)消防检测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坚持一项目一档案原则。

  (十一)消防检测机构如遇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其他任何人员干扰正常检测活动、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捏造(篡改)数据、降低检测标准或限制随机采样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行为,检测机构及现场检测人员必须坚决抵制,并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一)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我局将每年开展“双随机”消防验收专项检查。按照《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动态管理诚信综合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评定,定期公布评分。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记录资料、人员资料、设备检定资料、影像资料、报告资料等应保存于本地办公场所并接受随机抽查。

  (二)消防检测机构的动态管理诚信综合考核分若低于60分,将被列入监管状态6个月,在此期间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重新申报(监管期限已满6个月,整改符合规定,将自动赋60分,方可进入目录),监管期间内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各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对暂未在我市承接项目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在完成信息登记后,将统一按60分赋分,待其承接项目后,按标准考核赋分,动态更新。对在我市承接多个项目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双随机”检查中将随机抽取项目,对照标准评分。

  (三)消防检测机构若存在以下行为,将停止在我市承接消防检测业务一年。市城乡建设局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1.无相应消防检测资格条件开展消防检测工作;

    2.检测档案管理混乱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3.不依法依规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买卖检测报告、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4.挂靠、转让检测业务;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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