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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主编修订的《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GB50987 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通航设施的防火设计,共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总体布置,建筑物,电气设备,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消防电气。
本文摘录第8章、第10章消防设备相关部分。
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消防给水可采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8.1.2 消防用水水源可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8.1.3 消防用水量应按以下两项灭火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1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
2 一个建筑物1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
8.1.4 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平时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消火栓的栓口水压不小于0.1MPa。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栓口水压不小于0.1MPa。
8.2 给水设施
8.2.1 消防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8.2.2 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取水口不应少于2个。
8.2.3 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1台主用水泵;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故障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 每组水泵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5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平时水压的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设施如采用稳压泵,则要求其出水量不应小于5L/s;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则要求其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不小于300L;
6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火警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8.2.4 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本规范第8.1.3条确定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确定为:厂房120min,水轮发电机、电动机10min,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24min,透平油和绝缘油油罐30min,船闸及升船机60min;
2 消防水池容量超过500m3时宜分成2格,超过1000m3时应分成2格。消防水池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5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8.2.5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8.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3.1的规定。
表8.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L/s)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地面建筑物中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
2船闸、升船机的消火栓用水量按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建筑”确定,建筑物体积按水面以上所通过的船体最大体积确定。
3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当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系统。
8.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注:1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不应少于5L/s。
2高度大于24.0m的厂房,室内消火栓供水竖管不宜少于2根。
3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3.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2 消防给水管网干管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的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用水量计算,每个接合器的流量为10L/s~15L/s。
8.4 消火栓
8.4.1 枢纽建筑物应设置室内和室外消火栓,地面建筑物及室外电气设备应在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
8.4.2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8.4.3 船闸闸室两侧闸墙上、承船厢室疏散口附近均应设置消火栓。
8.4.4 高压给水系统的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1.0MPa。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有减压措施。
8.4.5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经计算确定。高层副厂房、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的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8.4.6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厂区主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2 沿船闸闸室两侧,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3 升船机闸首两侧、闸门上下游应各设1个。
8.4.7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该层任何部位。
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需要保护的部位有2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2 主厂房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设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3 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4 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5 消火栓箱应设置启动消防泵的联动触发信号按钮。
8.5 自动灭火系统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发电机;
2 额定功率为10MW及以上的电动机;
3 布置在室外的单台容量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降压变电站布置在室外的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在严寒地区应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4 布置在室内的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
5 面积300㎡及以上的电缆室,长度150m及以上或电缆数量200根及以上的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敷设66kV及以上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的可不装设;
6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³,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³的;
7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厂内油罐室,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³,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³的。
8.5.2 下列场所除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外,也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发电机;
2 额定功率为10MW及以上的电动机;
3 布置在室内的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
8.5.3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或总装机容量为150MW及以上的泵站的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以及继电保护屏室等重要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5.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或电动机定子两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的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0L/(min·m2);
2 油浸式变压器的水雾保护面积应为扣除底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且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喷雾强度不应小于20L/(min·m2);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L/(min·m2);
3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3L/(min·m2);
4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3L/(min·m2)。
8.6 消防器材
8.6.1 下列场所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器及砂箱等消防器材:
1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附近;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厂内油罐室或厂外油罐室出入口处;
3 室内充油设备室的出入口处;
4 室外变电站、开关站内充油设备附近。
8.6.2 下列场所应设置移动式灭火器:
1 各类机电设备用房;
2 主厂房各机组段和安装场;
3 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通道,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
4 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
5 起重机的驾驶室。
8.6.3 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和分隔处应配备呼吸器,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控制室应配备正压式呼吸器,且数量不应少于4个。
8.6.4 水利工程各生产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10 消防电气
10.1 消防供电
10.1.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10.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端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0.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10.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0.2.1 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0.2.2 疏散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专用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10.2.3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走道及其转角处宜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面,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1 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水闸及其通航设施等水利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0.3.2 主要生产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类型可按表10.3.2的规定进行配置。
表10.3.2 主要生产场所或部位火灾探测器类型
续表10.3.2
10.3.3 采用的火灾集中报警控制装置自动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工程计算机监控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的输出接口。
10.3.4 消防控制屏宜设置在控制室。
10.3.5 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火灾特点和使用环境选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设备在强电磁干扰、油雾或潮湿环境中应能长期正常工作;
2 主厂房各层各机组段及副厂房的主要通道、出口处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按钮可结合消火栓配置;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10.3.6 供电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设置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2 主电源应采用厂用电系统提供的交流220V专用消防电源;
3 备用电源应采用厂内直流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的专用蓄电池组;
4 采用专用蓄电池组时,火灾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时不影响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0.3.7 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2 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阻燃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3 火警总线应采用抗电磁干扰的导线;
4 系统传输线路应与动力电缆分开布置。
10.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应接入水利工程的公共接地网,接地电阻值应按公共接地网接地电阻值确定,且不大于1Ω。
10.4 防雷接地
10.4.1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以及《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50064的规定。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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