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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有关公路运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中依法分别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主要有:

  (一)隧道工程;

  (二)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综合楼、职工宿舍、维修车间、加油加气加氢站等;

  (三)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管理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收费站等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中,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加油加气加氢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隧道工程等,属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二、审批权限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本文第一条所涉工程中跨行政区域的,由该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省级专家评审的,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应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依据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工作程序

  (一)特殊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工程交工后,应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1.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无需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将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明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3.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4.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并依法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暂行规定》,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第4条,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报材料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严禁擅自增减法定要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加油加气加氢站等特殊建设工程,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之前,项目属地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选址建设的,可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据选址意见书作出规划许可,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作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建设规划依据。取得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不再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公路工程,可按批复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已进行消防设计但未完成交通运输或消防设计审查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的公路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未进行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文件不齐全的公路工程,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消防设计文件或资料,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四)因存在工程缺陷未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公路工程,责任主体应按现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优化设计,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实施改造后再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公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对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督促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类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2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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