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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协会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宣传推广会员单位真实性,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天津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指南》团体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活动,会员单位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并按照团体标准《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指南》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DB29-59-2003(修订版适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活动。
第三条 A类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对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服务(火灾危险性甲、乙类场所除外),并应具备下列从业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
(二)办公场所建筑面积400 m2以上;
(三)具备与电气防火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附件1),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且有效;
(四)具有电气防火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应具有电气或消防安全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技师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之一,并且从事电气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五年;项目负责人不少于4人,应具有电气或消防安全相关专业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三级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之一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低压),应具有《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且从事电气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二年;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应具有五级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低压),并且从事电气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一年。从业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意外保险及公众责任险(评审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上,企业不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条 B类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对单体建筑面积5万 m2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服务(火灾危险性甲、乙类场所除外),并应具备下列从业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办公场所建筑面积200 m2以上;
(三)具备与电气防火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附件1),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且有效;
(四)具有电气防火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应具有电气或消防安全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技师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之一,并且从事电气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五年;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应具有电气或消防安全相关专业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三级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之一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低压),应具有《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且从事电气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二年;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五级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低压),并且从事电气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一年。从业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意外保险及公众责任险(评审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上,企业不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条 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填写自我承诺声明和申请企业的基本信息(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承诺书;
(二)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会员证等复印件;
(四)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培训、学历、职称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七)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专家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协会《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指南》团体标准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服务机构执业能力评审专家,从协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九条 专家评审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确定组长一名;协会工作人员不列为评审专家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参加评审的专家填写《评审专家登记表》(附件3)向申请机构公示。
第十条 与申请机构或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申请机构也可以申请专家回避。对申请回避的,协会经审核后应当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程;
(二)保证客观公正,对评审意见负责;
(三)不得泄露专家组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
(四)查阅评审对象有关材料,按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DB29-59-2003(修订版适用)规定的范围对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对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技能考核,并填写《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4)。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组织查阅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三)进行实地核查、技能考核;
(四)组织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专家组表决,宣布明确的评审结果。
(六)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协会统一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向评审会员单位颁发《消防技术服务会员单位评审意见》,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附件5),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
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意见一致。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组织评审的单位对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给予津贴补助。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长期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在聘用期间不能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家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身体状况不适应评审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
(五)有其他情况的。
第十六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应当给予褒奖。
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专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予以除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议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规范性工作结论报告(附件6),报告上须有企业防伪标识,注明报告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检测仪器基本配置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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