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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企业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有危化企业的消防站建设,其他所有制形式危化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 危化企业消防站(以下简称“企业消防站”)应分为一级消防站、二级消防站、三级消防站,其设置应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灾情处置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企业消防站分级标准
注:增设消防站的要求见本标准第四条。
第三条 企业消防站的保护范围应满足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石油库和石油储备库、大型LNG接收站、LPG储存企业应以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到达责任区边缘或最大行车距离不超过2.5km为原则确定。
2.石油天然气企业按照行车时间30min能够到达油气田主要站场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当企业辖区超过消防站的保护范围时,应增设企业消防站,增设消防站的级别应满足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石油储备库、大型LNG接收站、LPG储存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增设消防站的等级应按增设消防站辖区范围内保护对象的生产、储存规模之和确定,且增设的消防站不应低于三级。
2.煤化工厂区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0万m2时,增设的消防站不应低于二级。厂区占地面积小于300万m2时,增设的消防站不应低于三级。
第五条 危化企业与其毗邻企业、单位可联合建设消防站。联合建设消防站的等级、数量和保护范围应按照联合建站企业、单位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规模之和,根据本标准第二、三、四条确定,消防车辆、器材工具、灭火剂配备应能满足所保护对象的灭火救援需要。
第六条 企业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宜设置在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场所、爆炸危险源及高毒泄漏源等危险部位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并宜避开窝风地段。
2.消防站宜设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可燃液体流向消防站的措施。
3.消防站应设置在责任区适中位置且便于车辆快速出动,靠临和朝向主要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m。
4.消防站出入口距办公区、生活区、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商场、娱乐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口不应小于50m。
5.新建、改建、扩建消防站与爆炸危险源及高毒泄漏源等危险部位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已建消防站与上述部位的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防爆墙等防护设施。
第七条 企业消防站应设置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类别和使用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企业消防站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注:企业消防站餐厅、厨房可依托企业既有餐厅、厨房设置。
第八条 企业消防站的建筑、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消防站配备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消防站的消防车库应在实际配备的消防车辆数基础上至少增加1个备用车位。
表3企业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要求
注:各类企业还可根据灭火救援实际需求配备通信指挥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化学救援消防车、供气消防车、供液消防车、配载远程大流量供水系统的消防车、器材消防车和照明消防车等车型。
第十条 企业消防站配备的主要消防车辆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新配备泡沫消防车的消防泵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0L/s,消防水和泡沫液的载液量均不应低于6吨。
2.新配备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防泵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0L/s,泡沫液的载液量不应低于3吨,臂架形式、举升高度、最大水平延伸幅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具体情况确定。
3.新配备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水联用消防车、干粉消防车的干粉罐载剂量不应低于3吨,干粉喷射强度不应小于40kg/s,泡沫液罐载液量不应小于2吨,泡沫炮喷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48L/s。
4.新配备配载“远程大流量供水系统”的消防车(组)供水流量不应低于400 L/s。
5.供液消防车的吸液、供液流量均不应小于30L/s,载液量不应小于20吨。
6.照明消防车应设有对外供电接口。
7.消防车服役超过10年后应增加检测频次至2次/年。整车技术状况经检测明显下降,主要功能部件(如车载消防泵)输出性能达不到额定工况60%,且经维修后仍达不到额定工况80%的应予退役。
第十一条 消防车配备的随车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力自摆移动炮流量不应小于30L/s,每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不少于1门。
2.远程遥控移动炮应选用防爆型,流量不应小于40L/s,每个消防站应至少配备2门。
3.水-泡沫两用炮的流量不应小于75L/s,每个消防站应至少配备2门。
4.单支泡沫管枪的流量不应小于16L/s,每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不少于2支。
5.泡沫钩管的流量不应小于16L/s,每个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4支。
6.每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不少于2支中倍数泡沫发生器,高倍数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不少于2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单支中、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流量分别不应小于5L/s和4L/s。
7.消防灭火机器人流量不应小于30L/s,二级及以上消防站应至少配备1台。
第十二条 企业消防站灭火剂储备量应按不低于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确定;若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1倍。根据保护对象适用的灭火剂类型,宜配备3%型水成膜泡沫、3%型或6%型抗溶性水成膜泡沫、6%型高倍数泡沫、ABC和D类干粉灭火剂。对于储备的泡沫灭火剂,应设置高位罐等快速装填设施。
第十三条 企业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
表4企业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要求
注:表中“△”表示可选配,“-”表示可不配备。
第十四条 企业消防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不宜低于表5的规定。
表5企业消防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要求
注:表中“△”表示可选配,“-”表示可不配备。
第十五条 企业消防站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备不宜低于表6的规定。设置2座及以上消防站的企业,应设置消防指挥中心。消防指挥中心可与消防站合建,不得设置在生产、储存用建(构)筑物内。消防指挥中心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备不宜低于表7的规定。
表6企业消防站通信指挥系统设备配备要求
注:表中“△”表示可选配。
表7消防指挥中心通信指挥系统设备配备要求
注:表中“△”表示可选配。
第十六条 企业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应按车辆配备情况确定,执勤人员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个执勤班次消防员配置应满足单车作战及合成编队战斗编成需求,满足战术展开、强攻近战、战勤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要求。1个消防站人员配置数量应按执勤倒班形式、人员休假替补方式、轮休机制综合测算。
2.指挥员按不少于1人/执勤班次配置。
3.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等车型班长及战斗员按3~5人/车配置,举高喷射消防车、干粉消防车、干粉联用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等车型班长及战斗员按2~3人/车配置,其他消防车的执勤人员按车型合理配置。
4.通信员按1~2人/执勤班次配置,消防指挥中心按需求配置适当数量通信员。
5.驾驶员按1~1.25人/车的比例配置。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储存物质涉及爆炸品,放射性、毒性或感染性物质的,其企业消防站应根据相关事故处置需求,配备相适应的消防车辆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中国应急管理报》2023年2月16日五版原标题《<危化企业消防站建设标准>解读》责任编辑:刘小科
●编辑:庞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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