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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为破解消防车道治理难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今年1月,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起草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创新性提出了“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划设或者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无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消防车道该由谁来建、谁来管等根本性问题。
在此基础上,为全面提升消防车道治理水平,让好《规定》真正落地、收到实效,今年2月4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出台了《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明确提出把“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作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并将失信行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作为失信行为主体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为全面规范消防车道的使用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政策保障。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呈现出井喷式发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也成为了“城市通病”。2016年11月26日,湖南长沙市一居民住宅突发火灾,消防车行进在距离小区几百米时被违规停放的机动车挡住了去路,消防指战员只能采取远距离铺设水带,进入起火住宅扑救。由于延误了最佳时机,两名被困人员不幸遇难。2019年3月27日,福建厦门一居民楼楼顶发生火灾,消防指战员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在离起火居民楼200多米的路口处,消防车被停放的大量私家车挡住去路,消防指战员也只得远距离铺设水带作战,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019年5月5日,江苏扬州一居民楼发生火灾,消防指战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却因违规停放在消防车道上的私家车两次前行受阻,导致错失最佳救援时间,使居民损失加重。
而此次“两个文件”的出台,必将对破解城市消防安全顽疾,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底盘,提升消防车道治理水平,提供强大的支持和保障,也为全国各地有效解决消防车通道治理难题提供了“天津方法”。
为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有效提升我市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水平,2月4日,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制定出台《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专属的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监管在惩戒失信行为,加大违法成本,促进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要求大力推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5种新型消防监管机制建设,目前,全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制度,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实践,总队高度重视,2015年起与市市场监管委和市住建部门建立了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定期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推送相关数据。为加快我市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工作进度,2019年,总队主动联系市信用管理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开展深入调研,并加强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市文明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着手起草《办法》。期间,马顺清常务副市长批示肯定了全市消防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为《办法》的出台提速定向。先后召开3次集中座谈会,2次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历经10余次调整修改后,《办法》最终得以发布施行。
《办法》共分五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应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以及工作机制等五部分,主要呈现以下五大亮点:
一是紧跟中央政策文件精神。《办法》认真贯彻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建立信用管理新型监管方式等方针政策精神,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及国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立足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明确和细化了各项消防信用监管措施,使中央政策文件精神在我市有效贯彻落地。
二是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覆盖点多面广。《办法》明确将单位及个人消防安全承诺情况、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7大类18种情形,纳入消防安全信息归集范畴,此类信息,直接体现和反映了社会单位和个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几乎涵盖了单位及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各个方面。此外,对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一并纳入信用管理范围,拓展了治理手段。
三是消防安全信用联合惩戒手段多、措施严。《办法》根据信息性质,区分为归集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三个等级,分别设置了不同惩戒手段。归集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社会管理职能,限制或禁止从事特定行为,形成联合惩戒的强大合力。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对严重失信的个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市文明办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不得评为文明单位等。
四是设置严格的事前告知事后修复机制。《办法》深入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要求,建立了严格的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对严重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在事前履行告知程序;存在异议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诉。对积极配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或者虽造成一定后果,但确有证据证明受他人欺骗等情形的,建立了相应的信用修复途径。一般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在线申请完成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向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修复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将免除对失信主体惩戒。
五是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办法》明确,各实施惩戒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依规落实惩戒措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本领域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督促、引导失信主体纠正不当行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本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消防救援总队每年将对各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情况进行督导。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消防事中、事后监督,为营造主体责任清晰、诚信体系完善、隐患整治彻底的火灾治理体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现总队已同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搭了建政务外网专线,将总队作为市政府独立部门开通了账号,建立了行政处罚等执法数据定期报送机制。截至目前,累计报送执法数据310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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